醞釀近十年,環保稅立法終於漸行漸近。《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有望在8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如果進程順利,環保稅法可望年內出臺。比起此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草案作了進一步調整,包括稅率增設“上限”即三倍以上須報國務院批准,對地方授權做出進一步縮減,涉及稅務環保兩主體的徵管環節也更加明確。
2015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聯合起草的《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今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進一步修改之後形成草案再度報送國務院。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環保稅法本應在6月進行審議。“如果不出意外,應該是在8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業內人士説。
環保稅法的出臺,標誌著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費改稅”將以立法形式確認固化。而“費改稅”之後,徵稅範圍、稅率是稅制設計中最受關注的核心內容。
業內專家指出,考慮到排污費徵收在我國已經有多年經驗,環保稅制的設計基本上參照和借鑒了之前排污費制度,因此,徵稅總體範圍和稅率下限都與之前排污費制度相一致。徵收範圍是以主要污染物排放行為作為對象,重點監控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紡織、製革等重點污染行業的納稅人等。
不過,儘管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環保稅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徵收標準基本一致,但稅率只設置了“下限”而沒有設置“上限”,將上限授權給地方政府,這種方式與過去有很大不同。也就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據了解,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各地之間差異大,環境治理要求不同的現實國情,“比如北京排污費徵收要求10倍,西部地區基本就是踩線,所以很難統一設置。”業內人士坦言。
而在草案中,對“上限”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即三倍以上須報國務院批准,三倍以內採用備案制。“不明確設置上線,這樣可以為未來預留空間,同時不給地方太多的許可權。”上述人士稱,其他方面的地方授權也進行了進一步縮減和明確。
此外,徵求意見稿中,環保稅的徵管創新採取了“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徵管模式,此前,則是由環保部門“自收自管”的排污費徵管模式。
記者了解到,考慮到徵管雙主體的設置,對納稅人而言有行政職能的交叉重疊和行政成本提高的問題,草案中對徵管環節作了進一步的完善,進一步明確了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雙方的關係,即納稅人所有的申報、徵收等都直接面對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將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傳遞給環保部門,待環保部門出具復核意見之後,依照意見再調整。
日前,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第二屆“中國財稅法治30人論壇”上,多位財稅法領域的專家一致認為,環保稅法的出臺,體現了稅收法定的原則,尤其是清費立稅,這無疑是重大進展。不過,環保稅法能否真正落地還要看徵管問題能否解決,以及環保稅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同時,也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決所有環保問題。
“徵管能否解決是環保稅能否落地的關鍵。”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高萍指出,實體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費模式作為藍本,有經驗。但是徵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創新同時也有挑戰有風險。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許文也指出,世界各國的稅收實踐表明,設計再完善的稅收制度,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稅收徵管進行保障,將難以實現該稅收的目標。而由於徵管的特殊性,環保稅的徵收風險更為突出。在環保稅的立法過程中,應該優化稅務與環保部門的配合方式,調動環保部門參與徵管的積極性。需要進一步明確稅務部門和徵管部門在徵管工作中的權利義務,優化稅務和環保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工作機制。
在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看來,做好徵管工作,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責任是環保稅法能否順利得到貫徹落實的關鍵。特別是出現納稅爭議時,納稅人該向哪個部門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以及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分別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急需明確。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環境稅是非常專業的稅種,單單依靠稅務機關無法實現充分徵管。例如,如何測算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本身就是非常專業的領域,徵收環節應該充分考慮這一點。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