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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員工離職前殺熟 老人百萬儲蓄恐打水漂

2016年07月06日 14:28:20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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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一個信任多年的理財經理拍著胸脯説替您找到了一個年化收益率13%的高息理財産品,您是否會動心?當您投進的百萬資金到期時,發現理財公司不能支付分文,反而要求再續投半年或一年,您是不是慌了神?然而,當您最後發現自己莫名其妙成了一家公司的股東、百萬“理財”投資難以撤回,內心又會是怎樣的翻江倒海?

  這不是一連串虛擬問題,而是北京市民林先生一年多來的真實遭遇。揣著辛辛苦苦攢下來的百萬積蓄,老林想通過銀行理財收益讓自己的退休生活高枕無憂,卻被銀行“飛單”騙局折騰得心力交瘁。近年來,有過類似慘痛經歷的儲戶不在少數,顯現出從銀行管理到政府監管層面一系列亟待彌補的漏洞。

  高息理財成誘餌

  銀行員工離職前“殺熟”

  林先生在平安保險和平安銀行做過多年投資業務,固定的理財專員就是徐某和汪某。

  從3年前開始,汪某隔三差五地給林先生介紹一些“匯商中心項目”的高息理財,每次錢數不多,利息挺高,理財一到期,資金也會連本帶息地回到賬上。這一切,都使得林先生認為汪某是個穩妥的理財經理。

  2015年春天,汪某找到林先生,説要給他介紹一款高息理財,是“政府項目”,給高速公路做綠化要融資,年化收益率13%。

  當時,即使是高風險的P2P業務,年化收益率也只有10%左右,理財産品的年化收益率更是一路走低。由於有著多年信任,林先生一下投入了100萬元。

  今年4月24日,這筆百萬投入的理財應該到期時,林先生卻發現賬戶毫無動靜。這是怎麼回事兒?林先生趕緊聯繫汪某,卻發現,汪某和徐某已經不再是平安的員工。

  隨後,林先生又發現,他本來以為匯商中心是平安的産品,實際上根本就是汪某的“私活兒”。“如果我知道一點點匯商的底細,決不會走到今天這一步。”林先生後悔地説。

  記者向平安北京分公司查詢得知,汪某和徐某已經于去年10月份離職。

  林先生遭遇的這種情況,就是目前打擊非法集資重點治理的“飛單”現象,即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儲戶對銀行的信任,偷賣其他投資公司的理財産品,從中獲得高額佣金提成。根據北京銀監局要求,今年年底前本市銀行業的理財産品銷售將全面實行錄音錄影制度,嚴防銀行職員違規。

  投資項目子虛烏有

  本金利息一分錢見不著

  從4月24日開始,汪某就不再像原來一樣熱絡地接聽林先生的電話,一開始只是偶爾回條短信,後來甚至連回應都沒有。

  在汪某和徐某給林先生介紹時,這份理財的標的物是匯商投資北京美亞園林綠化有限責任公司在建的“國家高速公路(G6)包頭段綠化工程”項目。公司有名有姓,項目有影兒,看起來還挺靠譜兒。

  但記者昨日聯繫上北京美亞,一位年長的工作人員説,企業雖然承擔了綠化工程的項目,但工程都由包頭方面操作,根本沒有和北京的任何企業有融資項目。對方還稱,自己沒有聽説過什麼“匯商中心”,提醒記者謹慎投資。

  也就是説,林先生衝著G6高速綠化工程簽署的理財項目,錢卻根本沒用在這個工程上。原合同書上寫著利息半年一付,可從去年4月投資到現在,無論本金還是利息,他一分錢都沒見著。

  “匯商中心”到底是個什麼機構?翻閱了林先生的合同材料記者發現,這是一家全稱為“北京匯商捷邦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企業。

  雖然林先生是在2015年4月做的“理財”,但是工商資訊顯示,2015年12月1日,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發生了變更,原本一名姓管的自然人股東退出,林先生等12人以自然人股東身份加入了這家企業。同時,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也從100萬元變成了1893萬元。

  記者注意到,林先生的名字至少以3種完全不同的字體出現在各種文件上,其中至少有兩種是在“投資人”的位置上。

  “有限合夥”陷阱多

  成非法集資高發地帶

  經記者調查,和匯商捷邦存在疑似關係的一共有19家機構,其中大多數都以“匯商”某“邦”命名,這些企業最終又匯到了一家名叫匯商華邦(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企業中。曾經作為自然人退出匯商捷邦的管姓自然人,也是這家企業的執行董事。

  日前,記者聯繫上了管某。他説,自己正在和林先生所投項目的投資人開會,研究後續方案。管某承認,“的確有逾期”,但“我們作為一個基金管理公司,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去安排他到期的本金和收益。”

  “他找公安局都沒問題,你告訴他直接去經偵報案,我隨時奉陪。”管某説。

  而隨著這種股權結構被層層揭開,林先生顯然是被人以“高息理財”的名義挂上了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鉤。

  由於缺乏監管,目前國內有限合夥型基金中,打著高收益的旗號虛構項目、誇大項目、挪用資金的案例比比皆是。上海銀監局為此專門發佈過《風險預警通報》,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注大額轉賬交易,其中收款方戶名中帶有“有限合夥”等字樣的交易被列為重點排查對象。

  從林先生的遭遇看,銀行僱員做欺騙性“飛單”——投資者不審慎核對合同——私募基金逾期不兌付,構成了完整的鏈條。和林先生有著類似遭遇的人不少,但“飛單”被嚴格追責的卻鳳毛麟角。

  2014年,沸沸颺颺的華夏銀行(600015,股吧)“飛單”案塵埃落定,前客戶經理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理財産品發行方、第三方理財銷售公司的三名涉案人員分別獲刑六年多、五年和四年。值得注意的是,華夏銀行案中,被追責的理財産品實際發行公司,就是以吸收有限合夥人出資入夥的名義募集資金。近些年來,這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成為各地非法集資案的高發地帶。

  從理財到“股東”的層層環節中,誰該為林先生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京師律師事務所網際網路金融法律事務部主任左勝高提示,如果合同中有偽造的簽名,這份合同為無效合同。股東發生變更時,企業需要在工商局辦理相關手續。辦理需要股東簽字,並且要有身份資訊。

  因為汪某曾經多次為林先生辦理過理財手續,目前無法確認當初汪某是否持有林先生的身份證複印件。有金融人士表示,這種拿著客戶身份證複印件辦事的情況“很普遍”。

  左勝高提示,如果因簽名為偽造確定合同無效,或者因為存在重大誤解在確認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企業需要返還投資;如果因為長期佔用資金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投資者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企業按照銀行貸款利息支付賠償。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支援這樣的主張。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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