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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周少傑
萬科股權之爭警示之下,不少A股上市公司開始未雨綢繆,紛紛修訂公司章程,增設反惡意並購條款,預防控制權旁落。
6月29日,中國寶安(000009)股東大會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獲得了通過,從而將“金色降落傘”和“驅鯊劑”兩項反惡意並購條款寫入了中國寶安的公司章程。
金色降落傘
“金色降落傘”策略,指目標公司與其董事及高層管理層、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在相關條款中約定,在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時,該等人員不管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解職都將獲得鉅額補償金。
6月6日,中國寶安公佈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擬在公司章程中添加防止惡意收購的“金色降落傘”條款:“當公司被並購接管,在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未屆滿前如確需終止或解除職務,必須得到本人的認可,且公司須一次性支付相當於其年薪及福利待遇總和十倍以上的經濟補償,上述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已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金色降落傘”策略提高了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其形成阻礙。如果補償金太少,則無法起到反收購的作用;如果補償金太高,則容易被認為會侵害股東利益。因而,深交所對中國寶安問詢函中也要求公司説明此次修改“是否存在限制股東權利、損害股東基本權益的情形”。
中國寶安表示,由於公司的股權結構相對分散,容易成為被舉牌目標,公司董事局基於公司的長遠發展,為防止惡意收購給公司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帶來混亂,特向股東大會提議修改《公司章程》,修訂及增加有關條款。該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收購方成為大股東後濫用控制性權利,隨意罷免公司董事、監事和管理層人員,導致上市公司經營不穩,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在公司章程中添加“金降落傘”條款的不止中國寶安一家,多氟多、海印股份、蘭州黃河、友好集團等公司的章程中也存在類似條款。
驅鯊劑
“驅鯊劑”策略,是一種比較溫和的反惡意收購戰術,主要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設立一些條款,增加收購者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難度。例如,提高董事提名的門檻、降低收購人持股變動觸發披露義務的法定最低比例或增加相應的報告和披露義務等。
在中國寶安此次通過的公司章程中,同樣也增添了“驅鯊劑”條款:“在每屆董事局任期內,每年更換的董事不得超過全部董事人數的四分之一,如因董事辭職,或因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被解除職務的,則不受該四分之一限制”,“董事局中的職工代表須由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五年以上的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産生後,直接進入董事局。”中國寶安稱,此舉意在保持董事會的穩定,確保公司管理決策上的連貫性和穩定性。
此前,世聯行也嘗試在公司章程中增添“驅鯊劑”條款。世聯行擬修訂公司章程,增加條款:“董事會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非職工監事候選人的提名議案。連續兩年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的10%以上股份的股東、監事會可以向董事會書面提名董事、非職工監事的候選人,由董事會進行資格審核後,提交股東大會選舉”。
同時,世聯行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公司董事會作出書面報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公司的股票。另外,股東所持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3%, 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公司的股票。”相比之下,《公司法》對上述持股比例變動的資訊披露標準為5%。
對此,深交所下發問詢函要求世聯行回復,上述修訂是否存在限制股份收購及轉讓的情形,並詳細説明相關制裁措施的合理性以及該條款是否限制公司股東表決權及損害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世聯行6月8日公告,由於對公司章程及相關公司制度修改較多,待各方充分論證後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針對惡意收購,隆平高科有關股東在今年1月份也向股東大會提交了類似修訂章程條款,深交所問詢後,公司又取消了關於反惡意收購的部分條款。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