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宇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為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去年4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該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通知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距離這一優惠政策發佈還不到1年,小微企業的減稅福利又到了,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標準由10萬元提至20萬元。
兩部委要求,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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