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等九部門日前發佈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規定在對外經濟合作領域和對外貿易領域如有企業有違反《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行為,將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
《辦法》明確,經核準開展境外投資業務的企業,如有不為境內派出人員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健康體檢和工作許可;不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導致與當地民眾發生衝突;不遵守當地生産、技術和衛生標準導致安全事故;不遵守當地勞動法規導致重大勞資糾紛等行為的,應當列入對外投資合作不良信用記錄。
《辦法》規定,已依法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企業,如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存在以欺騙等手段獲取、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以欺騙等手段獲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原産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偽造、變造、非法使用、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標記保護標誌或者虛假標注原産地標記等行為的,應列入對外貿易不良信用記錄。(姚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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