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敏飛(職員)
科級幹部也要申報個人報告事項,這是北京、貴州、海南等地近期悄然啟動的一項新政策。專家指出,在黨中央“打虎拍蠅”持續高壓之下,作為從“不敢腐”到“不能腐”的預防制度建設,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也在“小步快跑”,治標與治本兼顧的反腐倡廉正在不斷邁向深入。(4月9日新華社)
眾所週知,領導幹部必須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過,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才必須報告。這就是説,科級幹部要不要報告,並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有的地方早就主動囊括了科級幹部,不過,大多數地方的科級幹部是不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從某種意義上説,就是這樣一項制度漏洞,導致“小官巨貪”的現象層出不窮。
眾所週知,在一些核心部門,無論官員的級別有多低,手中的權力還是很大的,各種審批手續,一些官員的一句話便是一道“關卡”。此時如果沒有必要的配套監督設置,在利益的誘惑下,官員很容易滑向腐敗的深淵。而另一些小官,即便不在核心部門,但背後有“高官乾爹”,往往也會成為腐敗暗道。就此來説,對小官放鬆監管,就是對貪腐行為的間接縱容。
北京、貴州、海南等地開始試點,科級幹部也要申報個人報告事項,這無疑是在及時糾偏,也是在縫補制度漏洞。無論是什麼級別的官員,對他們的行為,必須在制度預防上都保持“高度警惕”的姿態。就此來説,無論什麼級別的公職人員,都應報告個人事項,這應是最起碼的底線。從這來説,除了北京、貴州、海南等地外,其他地方也應及時跟進,將科級幹部報告個人事項提上議程。
在所有的幹部一視同仁—都要“曬家底”之後,還有一些現實問題必須審視。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而言,一套完善的程式應包括申報、核實、公開、監督、問責這五個環節。在申報之後,必要的核實不可或缺,注重保持資訊公開也是應有之義,加強對幹部的監管同樣是必須課。做好了這些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一旦官員的個人事項報告不屬實,應及時啟動問責機制,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必要的震懾力,也才能更好地杜絕“小官巨貪”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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