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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信用社主任上班途中遭同事毒殺 法院判不符工傷認定條件
在上班途中,又是因工作産生糾紛,被發生爭執的同事毒殺,這到底算不算因工死亡?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害人蔡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亡,中寧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亡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被害人蔡某生前係中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西郊信用社主任。2014年二三月,同事萬海成因對蔡某的工作管理産生不滿,多次與蔡某發生爭執。同年4月28日8時許,蔡某開車上班途中順路送小孩上幼兒園,行至中寧縣團結路華誠首府小區“孔子學堂”幼兒園西門處,萬海成從該小區家中出來,步行至蔡某車旁,待蔡某的女兒下車進入幼兒園後,上前拉開左後車門進入車內與蔡某發生口角。爭執中,蔡某從駕駛座上下來到左後車門處撲打萬海成,萬海成用隨身攜帶的氯化琥珀膽鹼,即醫學上使用的麻醉劑注射至蔡某右腹部,蔡某捂著肚子蹲倒在地。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