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用了11年的空調起火 消費者要求商家賠償兩萬元
7月底的杭州,正是酷熱難當的時候,不少人都躲在空調房裏享受涼爽。不過對於家住江幹區的蔣女士來説,這個夏天真不好過,因為她家的空調發生了故障,冒出了黑煙,無法使用。蔣女士與空調的生産廠家聯繫,要求對方給予補償,卻在賠償標準上一直沒能達成一致.近日,她向本報維權熱線85188518反映:“我家的空調在使用時著火了,我希望廠家能賠償我兩萬元。”
消費者説:
空調著火嚇壞家人
我希望廠家能賠我兩萬元
蔣女士:7月23日下午6點,我兒子像往常一樣打開了空調玩電腦,可是沒多久,樓下的鄰居就跑上來告訴我,我家的空調外機燒起來了,我跑下樓看到,我家窗口的空調外機正在冒煙,我急忙撥打了火警,並拔掉了空調的電源,消防隊員到達現場後,很快就將火撲滅。
事發當天我就聯繫了空調的生産廠家,對方的維修人員到我家查看了那臺著火的空調後告訴我,空調已無法使用,可以免費提供我一台新的外機供我使用。我沒有答應,經過此事後,我已不敢再用該品牌的空調,且我家中正上初中的孩子和80多歲的公公都因此事受到驚嚇,家中也被空調燃燒後産生的灰燼污染,我希望空調的生産廠家可以賠我兩萬元現金。
廠家説:
蔣女士的空調已使用11年
可以為蔣女士免費更換一台新機
(記者隨後聯繫上了該空調品牌杭州分公司總經理張先生,向他了解情況。)
張先生:得知蔣女士家中發生的事後,公司立刻派了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趕往蔣女士家中,經過現場查勘、檢測,我們發現蔣女士家空調外機著火的原因是電容器線路老化。
前往蔣女士家處理問題的技術人員回到公司後,也按照蔣女士家中空調的條碼資料在後臺搜尋了該空調的資訊,後臺數據顯示該空調購買于2005年,已經使用了11年,其間沒有任何報修和投訴,按照公司2005年的産品售後規定,所售空調整機的保修期為3年,壓縮機的保修期為5年,所以蔣女士的空調已經過了保修期。
而在後臺的空調購買登記表上,我們發現,蔣女士家空調的購買地址無法和當時登記購機的資訊吻合,而産生這一情況有兩種可能性:1.消費者在購買空調之後私自變更了空調的使用地點,即自行搬運拆裝過該臺空調;2.該空調可能是消費者購于二手市場,因為空調外機內部已經燒燬,所以我們無法判斷,空調是否有二次拆裝重組的可能。公司的技術人員分析認為,這兩個原因都有可能導致空調著火。
蔣女士此前也向公司提出過,希望能得到兩萬元的賠償,但蔣女士直到現在都無法提供經過第三方估價的損失清單,所以公司無法按照蔣女士所提的標準賠償。現在鋻於蔣女士是我們品牌的老用戶,公司願意為蔣女士免費提供一台同品牌同價位的全新空調,並且按照2011年公司推行的新質保政策享受6年免費保修,但蔣女士對這一方案並不滿意。
公司願意繼續與蔣女士進行溝通,對於蔣女士家的老人和孩子受到驚嚇的情況,我們也願意到府看望,但這一方案也被蔣女士拒絕了。
(對於張先生的解釋,蔣女士表示基本認可,她希望後續再與張先生進行溝通。)
律師説:
消費者的賠償要求沒有依據
質保期外起火商家沒有責任
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林兵:這件事需要從三個方面來看,首先該空調是在質保期外起火的,如果消費者無法證明該空調有品質問題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生産企業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其次消費者的索賠要求也沒有依據,從法律角度上來説,消費者的索賠要求需要有具體的損失清單,並經過第三方的評估,而從蔣女士所説的情況來看,除了空調被燒燬和屋內被污染以外,沒有其他的物品損壞;最後消費者主張的老人和孩子受到驚嚇,這一點屬於精神撫慰金,關於這方面的金額,法律並沒有相關的規定。(朱光函)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