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掀翻雨棚傷了路人,誰來埋單?廣州一位市民“點兒”特別背,在雷雨大風天走路時被從天而降的一塊雨棚砸成九級傷殘。原來,飛落的雨棚是馬路對面的一家火鍋店所有。事後,被砸傷的市民將火鍋店老闆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2萬餘元人身損失。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事發時雖值雷雨大風天氣,但並未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火鍋店老闆不能構成免責,應賠償殘疾賠償金等19.8萬餘元及精神損失5000元。
雷雨大風刮倒臨時雨棚砸傷人
2014年5月17日,正值初夏的廣州天氣説變就變,下午4點30分左右,一陣狂風雷電大作。因受雷雨大風天氣影響,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一家火鍋店臨時搭建的雨棚被大風吹到了馬路對面,不巧的是,正好砸中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黃某,同時還砸壞了一家五金商店的大門。
事發後,路人向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報警,黃某也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黃某構成左尺骨鷹嘴閉合性骨折、右眼瞼以及上嘴唇挫裂傷、右膝挫裂傷並異物存留、多處皮膚軟組織挫擦傷。黃某為此住院18天,花去醫療費11829.9元。後來,法醫鑒定的結果顯示,黃某的傷殘等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在黃某住院期間,火鍋店的老闆徐某為其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
出院後,黃某要求徐某賠償損失,但遭到對方拒絕。無奈之下,黃某將徐某告上法院要求徐某賠償人身損害損失22.36萬餘元。
雨棚業主稱出於人道預付藥費
火鍋店老闆徐某則自認很冤,認為黃某受傷與他沒有關係。徐某説,事情發生的時候,他並不在現場,店內的員工也不知道這事,沒有人看到事情發生的經過,也不清楚黃某受傷是不是因為雨棚被風吹倒砸傷他的。
既然與自己無關,那為啥還在黃某受傷後支付了黃某的醫藥費用?對此,徐某解釋説,因為當時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黃某認為是他的責任而報警,而他在沒核實事實的情況下出於人道主義墊付了一萬多元醫藥費。
徐某還表示,當時,他在事發後回到現場勘察發現,黃某在街上受傷有著種種的可能性,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黃某是被他店裏的雨棚砸傷,所以黃某受傷與他無關,反而黃某還應該把一萬多元醫藥費退還給他。
法院:
因未達不可抗力程度不免責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肇事雨棚是火鍋店的臨時搭建設施,徐某作為該火鍋店的經營者,是肇事雨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為此對本案肇事雨棚負有管理義務。鋻於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此次事件中沒有過錯,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從一般生活經驗判斷,黃某當時正常行走在人行道上,對於風力的大小不能作出完全準確的判斷,難以預計大風會將雨棚吹過來,為此黃某對損害後果沒有過錯,應認定雨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黃某的受傷負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事發時,雖然正值雷雨大風天氣,但並未達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徐某也未對此進行有效舉證,為此不能構成免責。雖然徐某辯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雨棚砸傷了黃某,但涉案事故的發生及處理經過、派出所詢問筆錄、黃某的住院治療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上述事實具有高度的蓋然性。
為此,法院判決徐某賠償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共19.8萬餘元。另外,鋻於黃某構成九級傷殘,法院酌情判定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説法:
構成不可抗力須滿足三個條件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那麼,什麼才算不可抗力?雷雨大風天氣算嗎?
受訪法官指出,雖然暴雨、強雷電、大風天氣確實是一種自然力因素,但不是任何自然力因素或常年不遇的自然力因素的出現就構成不可抗力。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三個“不能”條件須同時滿足才符合不可抗力。
暴雨、強雷電、大風等惡劣天氣能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結合侵權地氣象特點進行具體判斷。在科學高度發展的今天,一般的惡劣天氣是可以預見得到預警的,通過採取適當的措施,能夠將天氣造成的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為此,侵權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往往難獲支援。
該法官提醒,惡劣天氣極大地增加了建築物上懸挂物、擱置物掉落的風險,建築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對惡劣天氣應特別注意,在發生惡劣天氣情況時,應對室外的懸挂物、擱置物採取加固措施,防止墜落傷人。與此同時,市民在惡劣天氣出行,也要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在廣告牌等易吹落的位置長時間停留,以免受到傷害。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