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專車司機李某屢遭乘客投訴,對其培訓後仍無改觀,專車公司與該司機解除了勞動關係。李某將公司告上法院,指出解約不合法。
據了解,去年4月,李某應聘到神州專車品牌運營商之一的某汽車服務公司,成為一名專車司機。工作期間,公司接連收到針對李某的投訴:7月15日被投訴讓客戶在隧道內下車;7月17日客戶投訴其接單後1小時仍未到達;8月1日客戶投訴其未按要求路線行駛且在距離目的地很遠地方讓客戶下車。鋻於李某此前已多次遭客戶投訴,培訓後其工作態度仍無改進,公司對李某的每個投訴罰款500元,並在去年8月與他解除了勞動關係。
對於公司的處理不服,李某先是提起了勞動仲裁,在未獲仲裁支援後,又起訴到法院,指出客戶投訴的內容不屬實,公司扣除的1500元應予返還。原審法院認為,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對李某處以每次500元罰款並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故對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判決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大部分是電子數據,真實性存疑。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專車行業通過網際網路技術實現網上約車、接單、付款,並通過網路或電話進行評價或投訴,這一模式決定用人單位難以提交電子數據之外的證據。在庭審過程中,公司提供了客戶投訴及與李某溝通的電話錄音、當庭演示了電子數據的取得過程等,法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李某僅否認證據真實性,卻未能提供證據佐證,法院對其主張難以採納。
公司在管理手冊中對駕駛員的禮儀和服務作了詳盡規定,專車相較于傳統計程車,優質服務是其特色,專車司機也因此獲得較高收益,故客戶對專車司機提出較高要求在情理之中。公司在李某有較多投訴,導致客戶對公司品牌産生質疑的情況下,認定違紀行為達到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度並無不妥。
判決後,上海二中院向該公司發出司法建議,要求其嚴格駕駛員招錄標準,加強對駕駛員從業經歷的考察。收到司法建議後,專車公司及時回函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表示將制定更加嚴格的駕駛員招錄標準,嚴格審核候選人是否有犯罪、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並對候選人以抽查的方式,進行前任僱主回訪。同時,將在員工培訓中增加關於安全意識和服務水準主題的內容,完善培訓方式,提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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