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今日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拆解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可按照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交售給零部件再製造企業。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和拆解設備、設施;
(三)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廢棄物存儲和處理設備、設施;
(四)有與報廢汽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規範。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拆解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或者按照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交售給零部件再製造企業;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另外,相較于15年前制定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將“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修改為“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修改為“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應的名稱均做了改變。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