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吉林網訊 記者 王小野一汽集團原副總經理安德武犯貪污和受賄兩罪,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處有期徒刑14年。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了安德武案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安德武多次為他人申請奧迪4S店提供協助收取賄賂,他本人還與其他自然人假冒一汽集團全資子公司的名義申請奧迪4S店,並從中牟利。
貪污犯罪事實15項
根據判決書,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安德武貪污犯罪事實15項,具體為:
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中國第一汽車集團(以下簡稱: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6541517元。安某甲將上述錢款均用於個人消費。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6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從一汽物流有限公司支取720000元用於為單位關係客戶購車。其後,安某甲將對方交予其的720000元購車款佔為己有。
(二)被告人安某甲受長春市第一汽車服務貿易有限公司(國有公司,以下簡稱:一汽服貿)委派任北京天潤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北京天潤公司向中信銀行貸款,需要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甲及其配偶提供擔保。安某甲借機以需要為安某甲夫婦向中信銀行提供擔保一事反擔保的名義,通過天潤公司財務總監王某甲聯繫吉林元享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該擔保公司在安某甲授意下與天潤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天潤公司支付擔保費818357元。李某甲在去除公司提款費用後,將其中720000元現金交給安某甲,該款被安某甲據為己有。
(三)2003年,安某甲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並負責一汽集團收購並銷售一汽大眾庫存7000輛高爾夫車事宜,該批車輛順利出售並獲得利潤。2004年被告人安某甲通過行銷管理部部長梁某某(另案處理)聯繫北京國安廣告總公司總經理徐保元,通過該公司與一汽汽車直銷中心簽訂虛假的廣告合同,從7000輛高爾夫車銷售利潤中騙取2980000元。徐保元扣除公司提取資金的相應費用後,將2800000元現金交給安某甲,該款被安某甲據為己有。
(四)2006年1月,一汽集團出資成立一汽服貿,安某甲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一汽服貿發起成立第一汽車(蘇州)服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一汽),一汽服貿投資500000元,佔10%股份;安某甲、李某乙、趙某某、顧某某(上述三每人平均另案處理)共投資4500000元,佔90%股份,上述自然人股份均由顧某某代持。
受賄犯罪事實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4508358.87元。安某甲將上述錢款用於個人消費。具體事實如下:
(一)1999年8月,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吉林省明軒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軒公司)與一汽貿易轎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一次性買斷奧迪品牌轎車合同。同年12月,在本市汽開區安某甲家中,明軒公司投資人孫某甲因此事向安某甲表示感謝,給予安某甲好處費1000000元現金。2003年孫某甲為感謝安某甲在簽訂上述合同過程中及工作上給予的照顧,幫助安某甲實際投資的長春瑞達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廠房及辦公樓,少收取工程建設費511768.87元。綜上,安某甲收受賄賂款共計1511768.87元。
(二)2002年前後,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明知一汽集團經銷商龐某某希望安某甲在其申請建立奧迪4S店事宜及今後工作過程中能夠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龐某某給予的10000美金,折合人民幣82765元。
(三)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德奧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奧達公司)獲得北京百得利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補償款事宜提供幫助,于2003年收受德奧達公司董事長石某某人民幣300000元。
(四)2003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明知北京運通博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投資人孫某乙希望安某甲為該公司申請奧迪4S店事宜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孫某乙給予的好處費,共計5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413825元。
(五)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工作中為北京一汽宏特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和田汽車改裝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並承諾幫助上述公司申請4S店及協調獲得軍方改裝車業務,多次收取王某乙好處費共計700000元。
(六)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分管一汽集團行銷管理部的職務便利,在北京海辰恒業傳媒廣告有限公司承攬一汽集團媒體公關業務等方面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07年安某甲在北京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給予的活期存摺兩本,其內共存有400000元;2008年安某甲在辦公室內收受曹某甲給予的現金400000元。綜上,安某甲收受賄賂款共計800000元。
(七)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主管銷售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李某丙與他人合作成立河南豐之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並取得一汽大眾奧迪特許經銷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2年期間,安某甲先後多次收取李某丙給予的賄賂款共計700000元。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安某甲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