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罐式運輸車輛産品品質和安全性能,特別是加強對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的管理,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工信部日前發佈公告,對《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規則》(簡稱《準入規則》)進行修訂,在産品品種中增加罐式車輛,並制定了《罐式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要求》(簡稱《準入管理要求》),提出罐式車輛生産企業應符合《準入規則》和《準入管理要求》。
據了解,在《準入規則》中,《專用汽車和挂車品種劃分表》的基礎上,增加罐式車輛品種,並將其按結構和用途進一步劃分為普通罐式車輛、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
針對罐式車輛生産企業,要求生産罐式車輛的整車、專用汽車和挂車生産企業應具備《準入規則》規定的相應生産能力和條件。其中,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産企業還應滿足罐體設計、製造要求;承壓罐式車輛生産企業應具有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罐體應當自製。罐體技術應來源於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的企業或機構;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産企業應當具有罐體的設計能力和製造能力,取得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産品的《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罐體應自製。
對罐式車輛生産企業,要求建立産品追溯體系,重點關注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罐體及安全裝置的設計、採購、製造、裝配、檢驗、銷售和售後服務等過程。應建立與車輛識別代號(VIN)對應的數據庫,能快速查詢車輛産品的尺寸和品質參數,及防抱死制動裝置、制動器、輔助制動、限速器、輪胎、行駛記錄儀的結構型式和型號、供應商等重要參數。《準入管理要求》提出,自2015年7月1日起,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産企業,將暫停其相關産品《公告》,暫停受理其相關新産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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