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州7月29日電 (余婷)福建省公安廳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披露,《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非機動車依法登記”、“非機動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實行目錄管理”、“超標電動車的管理”等問題備受社會關注。
根據該辦法,屆時,“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其他符合國家標準的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依法登記才能上道路行駛。
對於非機動車種類問題,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郭韶翔解釋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談到對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生産企業及其産品實行目錄管理問題,福州心藝電動車總經理江曉莉作為廠商代表表明瞭態度,“我們有接到通知,不能陳列和銷售超標電動車。現在流通的産品都是國標。”
《辦法》規定,對未列入公佈的産品目錄的非機動車,不予辦理登記;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産品目錄,適時更新;非機動車銷售者在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産品目錄,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承諾所銷售車輛已納入産品目錄。
從銷售者入手,有利於從源頭上解決超標電動車的流通問題,但也給生産企業帶來一定壓力。江曉莉對記者坦言,“我們在貫徹實行《辦法》的同時,也希望國家標準更加合理化,給商戶一個合適的過渡期,以減輕買賣雙方的損失。”
所謂“超標電動車”,按照《辦法》,解釋為“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品質、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且未列入國家《車輛生産企業級産品公告》的二輪、三輪非機動車。
關於“超標電動車”的管理問題,郭韶翔廳長説,《辦法》頒布之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車”,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穩過渡、限期淘汰的原則制定管理措施。
該辦法規定,過渡期內,駕駛“超標電動車”行駛違反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過渡期滿後,仍然駕駛“超標電動車”上路的處200元罰款;《辦法》頒布之後購買的“超標電動車”,則一律不予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
“超標電動車”限期淘汰,期限如何界定?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張天景告訴記者,“各地過渡期有所不同,有長有短,主要根據當地經濟狀況和交通情況等因素,也考慮到電動車的數量,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具體設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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