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儘管現在交通工具很多,但客運班車依然是許多人離不開的出行方式。以後,選擇客運汽車出行時,如果要寄存和托運作李的話,説不定要實名制了。
昨天,記者從杭州市有關部門獲悉,杭州擬出臺《杭州市客運汽車交通治安管理辦法》,其中就規定:對托運、寄存行李物品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
這裡頭説的客運汽車,包括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以及班車、包車客運車輛等。
杭州對這些交通工具的治安管理,也早有規定——2002年,《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辦法》就已經開始實施了。不過,面對新問題,老辦法有些“跟不上”了。去年,杭州就曾捧出《杭州市客運汽車交通治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一)徵求大家的意見。經過吸取多方意見,這次杭州拿出修改稿的第二版,再次徵求民意。
擬出爐的《杭州市客運汽車交通治安管理辦法》提出,客運經營者的義務之一就是要對托運、寄存行李物品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如果不進行實名登記,公安機關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對相關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另外,如果有人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檢查,或非法攜帶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險物質和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站、乘車的,客運經營者可以拒絕相關人員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要是有人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等,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如果客運經營者沒有拒絕帶著危險品的乘客進站,公安機關可對客運經營者開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單。
對乘客來説,如果乘坐客運出租汽車途經治安管理服務站時不接受治安登記和檢查,公安機關將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報記者 劉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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