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9日,鄒某與張某自願簽訂了一份車輛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鄒某將一輛桑塔納“的士”出賣給張某,成交價為1.6萬元,由鄒某負責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次日,鄒某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張某交付了全部款項1.6萬元。後張某又欲將該車出賣給他人時,被車管所工作人員告知,該車已於今年3月13日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不能辦理轉讓和過戶手續。
張某認為,他們在買賣該車時,該車已經強制報廢不能使用,不能辦理轉讓和過戶,自己對買賣行為有重大誤解,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合同,由鄒某返還購車款。鄒某則稱其二人的買賣行為真實有效,自己提供的車輛相關手續合法有效,並且雙方的買賣已取得車輛管理機關過戶登記,故不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拒絕返還車款。
近日,江西省新幹縣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該起汽車買賣合同無效,鄒某返還張某購車款1.6萬元。
法官表示,根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根據《汽車報廢標準》的規定,各類計程車輛的使用年限為八年,按規定該車於今年3月13日即報廢。
原、被告的買賣行為違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協議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記者郭宏鵬黃輝
通訊員徐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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