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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新能源車三年應增過萬輛

2013-09-18 10:44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製圖:張芳曼

  記者17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下發通知,2013年至2015年將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並進一步明確了財政補貼具體政策。

  通知明確,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重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細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的區域,選擇積極性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實施。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於1萬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於5000輛。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於30%。地方政府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採購外地品牌車輛。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採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此次推廣應用將改變此前通過試點城市轉撥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在銷售時按扣減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

  補助標準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並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分別下降10%和20%;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標準維持不變。(記者李麗輝)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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