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廣東省德慶縣的范先生花1.26萬元在天貓商城買了360件桑葉茶。此後,他發現桑葉茶包裝上寫明的生產商廣東省農業科學院飲用植物研究所是假的,投訴後,廣州市天河區食藥監局調查後發現,該產品生產商產品上標注的廠名和廠地屬于假冒。
范先生此後將桑葉茶的經營者廣東寶桑園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26萬元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賠償10倍損失。
《法制晚報》深讀記者上午獲悉,今年4月26日,廣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寶桑園公司需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范先生共計12.6萬元。
案情
天貓購買桑葉茶 廠名、廠地均假冒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查明,寶桑園公司在天貓網站經營“寶桑園旗艦店”,銷售寶桑園桑葉茶,單價每件35元。
2015年12月27日,范先生從寶桑園公司購買了50件桑葉茶,花費了1750元。
2016年1月5日,范先生再次購買桑葉茶60件,金額為2100元。3天後,范先生第三次從寶桑園公司購買桑葉茶共計120件,支付貨款4200元。10天後 ,范先生第4次購買桑葉茶130件,金額為4550元。至此范先生共計購買桑葉茶360件,支付貨款共計1.26萬元。
寶桑園公司開具了發票,桑葉茶包裝上載明制造商為“廣東省農業科學院飲用植物研究所”,生產許可證號QS441814010016。
此後,范先生向廣州市天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稱寶桑園出售的產品有問題。
2016年4月28日,廣州市天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范先生發出復函。
在《關于對廣東寶桑園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投訴舉報查處情況的復函》中寫明,經查詢,生產許可證號QS441814010016的信息,企業名稱為廣東省農業科鴻雁茗茶研究所發展中心英德分中心;寶桑園公司銷售的“桑葉茶”產品、外包裝標注的許可證編號為QS441814010016、制造商為廣東省農科院飲用植物研究所,屬于假冒許可證編號和冒用廠名、廠地的行為。
關于范先生反映的寶桑園公司銷售的“桑葉茶”包裝標簽上沒標準代號和順序號的問題,經對該產品現場核實,情況屬實。
隨後,范先生將經營者廣東寶桑園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告上天河區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26萬元,同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10倍賠償12.6萬元,共計13.86萬元。
一審
桑葉茶沒許可無標號冒用廠名廠地
一審開庭時,寶桑園公司未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范先生向寶桑園公司購買寶桑園桑葉茶,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等事項。涉案產品作為食品,未取得生產許可,亦未表明產品標準代號等,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范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范先生請求經營者10倍賠償的訴求符合上述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由于寶桑園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因此法院缺席判決,結果如下:廣東寶桑園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向范先生退款1.26萬元,范先生取得退款後退還相應貨物;同時,寶桑園公司應賠償范先生12.6萬元。
上訴
廠商:涉案產品是農產品 不屬于食品
一審判決後,寶桑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寶桑園公司表示,根據《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第一條第三點的規定,“桑葉茶”是“食用農產品”,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而應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但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並未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農產品生產者並非必須持有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銷售。因此范先生根據《食品安全法》索賠于法無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錯誤。
寶桑園公司認為,盡管該涉案產品使用的包裝盒不當,但並不改變“桑葉茶”是“食用農產品”的性質。“桑葉茶”產品本身是一款安全、放心的產品,產品質量是符合國家食用農產品安全規定,不會危害到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范先生不滿意該公司產品,寶桑園公司已經同意退款。因此,產品不會給范先生造成任何的經濟損失及人身損害。
據此,寶桑園公司要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范先生的賠償請求。
終審
桑葉茶不符安全標準 經營者10倍賠償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寶桑園公司以涉案產品為食用農產品、不屬于食品為由主張不適用《食品安全法》,而應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經查,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應被認定為預包裝食品,故法院對于寶桑園公司的主張不予採納。
寶桑園公司稱涉案產品是一款安全、放心的產品、僅僅在使用包裝上有所不當,但該主張欠缺事實依據,法院亦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認定,涉案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亦未標明產品標準代號,且存在冒用廠名、廠地的情形,該涉案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審法院判決寶桑園公司向范先生退還涉案產品款項1.26萬元及賠償12.6萬元,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法院予以確認。
4月26日,廣州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案
未許可生產食品 違反《食品安全法》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的許浩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來說,食品大致可以分為“食品”“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即初級農產品)”等幾類。
《食品安全法》是我國現行監管食品行業的“母法”,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食用農產品(即初級農產品)”不受《食品安全法》調整。
換言之,食品的生產、流通受《食品安全法》規范,要求取得相應資質如生產許可證(即QS)或流通許可證才能經營,否則就違法。食用農產品(初級農產品)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來規范,沒有設置相應的許可制度,很多規范只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一組織化的主體。
也就是說,農民個人銷售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若是公司等機構生產食品,仍需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生產許可、標明產品標準代號,如實標明廠名、廠址等信息,否則就違法。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消費者有權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向商家主張懲罰性的10倍賠償。
(原題為《天貓買萬余元桑葉茶廠名廠址均假冒 獲10倍12.6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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