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IPO審核從嚴 監管嚴防“病從口入”
□本報記者 徐昭
公開數據顯示,去年四季度以來,證監會發行部的IPO初審核準率有一定程度下降,同時上會企業的被否率上升。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在推動新股常態化的同時,沒有因為發行審核節奏加快而放鬆審核要求,沒有“蘿蔔快了不洗泥”。監管部門十分注意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通過完善現場檢查制度,建立與其他業務部門的監管協作機制,嚴防“病從口入”。
審核要求不放鬆
公開資訊顯示,截至5月3日,證監會發審委共審核175家企業首發申請,其中否決19家,否決率為10.9%。去年前三季度,發審委共審核162家企業首發申請,其中否決10家,否決率為6.2%;去年四季度,發審委共審核107家企業首發申請,其中否決8家,否決率為7.5%。由此可見,截至5月3日,今年以來被否企業數量超過去年全年。
初審核準率方面,去年四季度,證監會共審結首發企業153家,其中核準申請131家,14家在審企業撤回申請,8家企業被發審委否決,初審核準率為85.6%。截至5月3日,今年以來證監會共審結首發企業217家,其中核準申請158家,40家在審企業撤回申請,19家企業被發審委否決,初審核準率為72.8%。與去年四季度相比,今年以來發行部的初審核準率有一定程度下降。
權威人士表示,證監會在推動新股常態化的同時,發行審核工作中秉持的標準、理念從未改變,相應的IPO規則也都是公開透明、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的,並沒有因為發行審核節奏加快而放鬆審核要求,沒有“蘿蔔快了不洗泥”。
對於市場關於新股發行審核標準調整的傳聞,該人士表示,證監會從未研究過相關內容,市場上的相關傳聞與事實不符。在新股發行審核過程中,對擬上市企業財務門檻和輔導期的要求都沒有任何變化。除去年5月以來對類金融企業IPO作出限制以外,證監會並未對網際網路、影視、文化傳媒企業IPO作出特別的限制。
該人士強調,證監會如果要調整IPO審核標準,一定會依法依規按照相關程式操作,並且及時地向公眾進行資訊公開。請大家不要相信各類市場謠言,任何政策調整都以證監會權威資訊發佈為準。
重在合規性審查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2月26日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股市異常波動後,市場的自我修復比預期的要好,具備了適時適度加大IPO力度的條件。新股發行工作最基本的準則就是尊重市場規律,順應市場需求。所以,去年加大了IPO審核的力度,增加上市公司供給。
劉士余表示,我們花了很大功夫嚴把IPO的品質關、再融資的品質關、並購重組的品質關,加大了發行人、保薦人的責任。去年以來,券商真正落實了風險管控責任,一些擬上市公司和保薦人主動撤回90份IPO申請。同時,把握住IPO品質關,需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
自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來,監管部門對新股發行秉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同時加大資訊公開力度,審核標準更加透明,審核進度同步公開。通過提高新股發行各層面、各環節的透明度,努力實現公眾的全過程監督。
根據現行制度,上市的審核屬於以非現場的合規性審核為主,以資訊披露為本,並不以替投資者判斷公司的投資價值為審核的重心。
權威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對新股發行的審核重在合規性審查,包括主體資格、運作規範性、是否符合財務與會計標準等方面。發審是保障符合條件並資訊披露充分的企業能夠上市。在這個過程中,監管部門從保護弱勢群體和中小投資者的角度出發,依法依規要求企業進行強制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發行主體的原貌,供投資者作為投資決策的參考。
加強多部門監管協作
在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的同時,證監會還建立了會內多個業務部門的監管協作機制。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3月10日在介紹上半年IPO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時表示,今後證監會將對IPO企業實施常態化的現場檢查,督促發行人提高資訊披露品質,督促仲介機構勤勉盡責。檢查對象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首發企業資訊披露品質抽查中抽籤抽中的企業;二是在標準不降、條件不減前提下享受即報即審、即審即發優惠政策的貧困地區企業;三是日常審核中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權威人士透露,去年四季度,證監會對12家IPO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其中資訊披露品質抽查企業4家,日常審核發現重大疑點企業6家,貧困地區企業2家;今年3月,證監會啟動今年第一次現場檢查,對34家首發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其中資訊披露品質抽查企業14家,日常審核發現重大疑點企業11家,貧困地區企業9家。
現場檢查只是監管工作中的一個方面。權威人士表示,證監會發行部在檢查中發現的線索均已向會內有關職能部門移送或通報相關情況。去年發行部將4家首發企業的問題線索移交稽查局處理,將4家執業存在問題的保薦機構移送機構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今年以來,結合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發行部將2家首發企業的問題線索移交稽查局處理,將8家保薦機構執業情況通報機構部、5家會計事務所執業情況通報會計部、2家律師事務所執業情況通報法律部。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