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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不承擔網貸違約責任

2017年02月24日 07:44:43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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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北京2月23日訊 (記者錢箐旎)中國銀監會今天發佈《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明確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網貸機構不得打著存管人的旗號做行銷宣傳。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不對網路借貸交易等行為提供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同時,也要求商業銀行不得以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為由捆綁銷售或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作為網際網路金融專項整治工作的一部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中的資金存管落實不到位問題比較突出。根據第三方機構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業銀行佈局網貸資金存管業務,180多家網貸機構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正在開展系統對接的機構有90多家,佔網貸機構總數的4%。

  相關業內人士表示,《指引》作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落地實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監管政策體系,有利於過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為專項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標準和依據。

  在委託人和存管人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應具備的條件上,《指引》明確,網貸機構作為委託人,委託存管人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辦法》及《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同時,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應具備責任部門、技術系統、業務制度、支付結算等方面的基本條件。

  “目前,包括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內的商業銀行均具備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條件和資質。”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鼓勵各商業銀行根據各自差異化市場定位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滿足網貸資金存管市場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根據當前存管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在賬戶體系設置上借鑒吸收了證券資金第三方存管的經驗和現行做法,即由委託人在存管人處開立網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同時為委託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從而確保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資金存管機制實現了客戶資金與網貸機構自有資金的分賬管理,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確保網貸機構‘見錢不摸錢’。”上述負責人指出,同時,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授權,辦理網貸資金的清算支付,並由商業銀行與網貸機構共同完成資金對賬工作,加強了對網貸資金在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有效防範了網貸機構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

  此外,在過渡期安排上,《指引》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於已經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機構預留6個月的過渡期,為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系統改造等工作留出時間,並與《辦法》規定的整改過渡期保持一致。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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