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因民生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産品,有20名客戶購買了理財産品後沒有得到及時兌付,造成3200多萬的本息合計收入無法兌現。儘管民生銀行稱這些理財産品的管理每人平均是華夏恒業,託管每人平均是廣發銀行,和民生銀行沒有關係,但銀監會北京監管局要求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加強管理,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而就在上個月,民生銀行在寧波也出現了客戶202萬元購買理財産品,但一年半時間裏就損失了35萬元。而銀監會寧波監管局也指出,民生銀行余姚支行在代銷業務錄音錄影、風險評估、合同臺賬及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要求其規範代銷業務管理,落實整改與問責。
對此,中國經濟網聯繫了民生銀行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上述報道事件目前已經由相關司法機關介入調查,民生銀行將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進行相關調查,如相關人員涉及違法違規的,民生銀行將依法依規處理。
北京:員工私售理財産品 20位客戶損失3200萬
據《京華時報》報道,民生銀行客戶周先生於2013年9月在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購買了價值200多萬元的兩種信託理財産品。兩種産品的管理每人平均為華夏恒業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華夏恒業)。産品的投資期為一年,年化收益率為11%。
周先生稱,他此前在民生銀行買過數次理財産品,對該行非常信任。但是,這次的産品讓他覺得異樣。首先,這兩個理財産品的託管人是興業銀行和廣發銀行。而之前購買的産品託管每人平均為民生銀行。其次,這次交款是通過刷POS機,他只拿到了POS機列印出的憑條,而前幾次他均收到了印有民生銀行公章的收款憑證。
隨後,他向投資經理鬱聰反映了自己的疑慮。鬱聰告訴他,這是民生銀行和華夏恒業合作的理財項目,希望他不要擔心。
2014年9月,周先生未能如期收回投資的全部本金和利息,還有130多萬元沒有著落。於是,他和其他投資者不斷地向民生銀行追討投資款。就在此時,周先生才得知,他購買的兩個理財産品根本不是民生銀行推出的産品。“當時我被POS機刷走的錢也是進入了廣發銀行的賬戶。”但是,周先生購買地點為民生銀行的營業點內,由民生銀行的員工協助完成。因此他認為,民生銀行依然負有償還他投資本金和利息的責任。
2014年12月30日,民生銀行的代表和華夏恒業、亞太華夏(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亞太華夏),就周先生購買的一個投資理財産品進行了協商。在會上,三方就返還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達成了初步協議。協議中稱,擔任西客站支行行長的賀新負責協調,使對方同意客戶的資金直接劃至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並優先兌付參會的客戶。
但是協調結果並不理想,截至目前,周先生僅收回了超10萬元,民生銀行仍以周先生所買理財産品與民生銀行無關為由,拒絕支付全部的投款。
對此,銀監會北京監管局3月31日出具了北京銀監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答覆意見。監管局向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提出以下監管要求:一是加強內部控制和員工管理,加大對私售行為的排查力度;二是加大對出入銀行營業場所的合作機構人員的行為管理,三是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拿到北京監管局的回復以後,以周先生為代表的多位客戶又多次找到民生銀行,希望他們拿出解決辦法,但是一直協商未果。
8月20日下午,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法律合規部主管劉先生表示,20名客戶購買了員工私售的理財産品以後,沒有得到及時的兌付,造成了財産的損失。這20名客戶一共購買了5種、3700多萬的理財産品,沒有得到兌付的本息合計3200多萬。這些理財産品的管理每人平均是華夏恒業,託管每人平均是廣發銀行,和民生銀行沒有關係。
對於解決方案,劉先生建議客戶向警方報警,督促警方立案偵查此事,查清楚華夏恒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賀新等人欺詐的行為。在銀行內部的調查中,銀行也認為賀新等員工有可能涉及經濟犯罪,向豐台區公安分局進行了舉報。另外,客戶可以向華夏恒業或者賀新等員工個人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被騙的財産。如果客戶認為民生銀行在此事中負有責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合法合規,銀行願意和客戶協商其他的解決辦法。對於客戶提出的由銀行出面收購客戶手裏的債權,銀行予以拒絕。
寧波:202萬元買理財産品 一年半損失35萬
無獨有偶,今年7月據《寧波晚報》的報道,2014年經民生銀行余姚支行業務經理王某推薦,客戶顧女士投資202萬元,購買了一款“交銀施羅德海外並購套利計劃”的理財産品,可並未見到當初推薦時的穩健收益,反而陷入了“跌跌不休”的怪圈。
“交銀施羅德海外並購套利策略資産管理計劃”這款産品的投資範圍,為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貨幣市場工具等。不過這款産品幾乎一直處於下跌狀態。雖然也短暫上漲過,最高時凈值到過210萬元,但因為贖回有時間節點,加之購買時王某就建議持有期最好一年以上,所以顧女士就沒出手,隨後便進入無休止的下跌模式。
眼看著該産品的凈值不斷下跌,顧女士多次到余姚支行詢問,這才得知該産品沒有止損線,今年6月顧女士進行回購時發現,當初投資該産品時,業務經理王某讓她分別簽了三個名字,並抄了一段文字後,便拿走了所有的原始材料。在今年5月初,顧女士就上銀行要求查看當初的原始材料,但直到5月31日,她才收到銀行傳給她的幾張照片,其中一份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雖然有其簽名,但問卷的選項並非她本人勾選。
銀監會寧波監管局在接到姚女士的申訴後,在信訪事項答覆書仲介紹了該局對此次事件的調查結果。
該答覆書稱,經過現場核查,並分別約談銀行相關業務人員,顧女士2014年12月10日在民生銀行余姚支行認購“施羅德海外並購套利策略資産管理計劃”200萬元,實際扣款日為2014年12月17日。2016年6月21日,顧女士贖回該産品,到賬金額167.41萬元。
該局調閱了這筆産品銷售過程對應的銀行櫃面監控錄影與錄音發現,櫃面監控錄影背景聲音嘈雜,無法判斷具體交流內容。根據顧女士提供的錄音資料顯示,理財經理在銷售過程中已向其宣讀了産品主要投向和運作方式,未發現理財經理存在誤導銷售行為。
根據民生銀行寧波分行提供的檔案資料,《資産管理合同》揭示了該産品的風險,也有其簽名。不過,經核查,該行在産品銷售過程中並未全程錄音,所以在錄音錄影、銷售人員管理方面存在未嚴格落實總行相關內部規定的問題。
其次,由顧女士簽名確認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顯示,她的風險評估等級為激進型,與“交銀施羅德海外並購計劃”這款産品的高風險等級相匹配。經調查,該《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中的選項是由理財經理王某勾選的,且評估問卷的落款時間為2014年12月17日,而且該風險評估結果也未錄入系統。
銀監局調閱了顧女士在民生銀行歷次的風險評估記錄,發現她在購買該産品前最近一次的個人風險評估時間為2014年9月29日,評估得分為52分,風險等級為平衡型,與這款産品的高風險等級並不相匹配。
按總行規定,超過本人風險等級的,銀行應讓客戶在合同文本或業務憑證上抄錄“本人已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已知曉風險等級不匹配,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産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語句並簽字確認,但該行並未做到這一點。因此,該行在風險評估、銷售過程管控、合同臺賬管理等方面也存在未嚴格落實總行相關內部規定的問題。
該答覆書稱,針對該分行在代銷業務錄音錄影、風險評估、合同臺賬及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寧波銀監局將採取後續監管措施,要求該分行提高消費者保護意識,規範代銷業務管理,落實整改與問責。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