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小貸公司、金融公司若不按規定處理客戶的個人信用資訊,必將受到處罰。記者昨日獲悉,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近日公開披露一批行政處罰決定,重慶多家機構領到罰單。
其中,重慶市渝中區亞聯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機構,因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重慶營管部分別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向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資訊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法提供或者出售資訊;2、因過失洩露資訊;3、未經同意查詢個人資訊或者企業的信貸資訊;4、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資訊不予更正;5、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也就是説,前述這些被處罰的機構,至少有上述1項違法行為。
除了上述機構因徵信問題被罰,重慶汽車金融公司因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重慶營管部處以罰款6萬元;重慶市渝中區捷貸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因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被重慶營管部處以罰款2萬元。
記者 張彬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