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31日電 (記者 魏晞)經過21年漫長等待、論證之後,3月31日,中國《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佈,並將從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辦就《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30天。在徵求意見結束四個月後,《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佈。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記者發現,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公佈的《存款保險條例》有一處比較明顯的修改,即明確了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的償付期限,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明確為“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這是一條“非常硬”的改變,明確了償付日期,最大限度體現了對存款人的保護。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31日對記者表示,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可以為99.63%存款帳戶提供100%全額保障,“絕大部分存款通過存款保險立法可以得到充分保護”。
這50萬元中,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既包括個人帳戶,也包括企業帳戶。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此外,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
在費率方面,存款保險採取基礎費率和差別費率相結合的方式。“一開始,大家都從基準費率起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準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條例中重要一部分是,當出現四種情形之一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50萬元人民幣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這四種情形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産申請;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況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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