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日電 (記者李麗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機關刑事處罰的,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應稅服務執行以下政策:
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或者先徵後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個月內,暫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對應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視同內銷,按規定徵收增值稅,騙取出口退稅的按查處騙稅的規定處理。以農産品為原料生産銷售貨物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的,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農産品進項稅額;違法情形嚴重的,不得抵扣農産品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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