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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説法:直播間競猜遊戲涉嫌賭博

2017年05月03日 09:55:4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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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間裏“海盜船長”遊戲。

  直播間裏“開心牛仔”遊戲。

  新聞背景

  “下注競猜,40秒一局!”在“主播陪你玩遊戲”星球直播平臺的直播間裏,有可供下注的競猜遊戲,玩家可充值購買遊戲幣,在40秒一局的競猜遊戲中下注,一旦贏得遊戲即可按照賠率獲得更多的遊戲幣。玩家還可以通過刷“專屬禮物”的方式,將所贏得的遊戲幣變現成為人民幣,形成“充值-遊戲-變現”的賭博利益鏈條。

  直播平臺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

  一些玩家忘記了工作,忘記了生活,全身心投入到這種遊戲中,幾個月輸掉百萬元。這種披著競猜外表的遊戲,是不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賭博行為呢?而星球直播平臺的直播間裏發生著這樣的遊戲活動,網路直播平臺是否知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賭博犯罪活動與日常娛樂活動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個人參賭的財物在5000元以上,或組織3人以上參與賭博,賭資數額累計到5萬元以上的,都屬於賭博犯罪行為。

  星球直播平臺裏所謂的競猜遊戲“智勇三張”“蔬菜精靈”“海盜船長”等遊戲,雖然玩法不盡相同,但基本多是紙牌類的比大小遊戲。一般每一局競猜為40秒,在倒計時的過程中,玩家就“勝負平”三個結果進行下注,下注的遊戲幣分為10、100、1000、10000四個檔次,每局最高可投注10倍,即10萬遊戲幣。按照平臺規定,充值1元可得100個遊戲幣,下注的檔次所對應的人民幣即:0.1元、1元、10元、100元,最高10倍投注即1000元。今年3月,某直播間內的玩家就一個遊戲下注的競猜遊戲幣總額就超過了100萬個。直播平臺上一般同時上線的主播約40個,一個直播間裏約一千人左右,同時下注的一般都有三四十人,參與金額的數額之大難以想像。顯然,這樣的遊戲已經不僅僅是日常娛樂活動了,而是屬於刑法中規定的賭博活動。

  對於網路平臺的責任認定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屬於刑法第303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根據新聞報道中的平臺主播透露,平臺運營規定分成80%返給玩家,主播和家族長各佔5%,平臺抽取10%。由此看來,星球直播平臺通過平臺運營規定的強制條款對賭資利益的分享進行了劃分,明顯知情並且參與組織、分享利潤,已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

  玩家報案如何選擇“犯罪地”

  大多數玩家在平臺的競猜遊戲中損失慘重,有人找親朋好友借錢,有人貸款、刷信用卡,甚至不惜借高利貸,從而背上沉重債務。已經有不少玩家意識到此種行為的危害性,多名玩家舉報星球直播競猜遊戲涉嫌賭博,但由於其是在網上參與賭博,涉賭人員分散在全國各地,參與行為在網路空間進行,玩家在報案機關的選擇、證據材料的準備上都顯得無所適從。

  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根據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直播平臺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而對於網路賭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對於這種網路犯罪而言,“犯罪地”包括賭博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賭博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賭博網站代理人、參賭人實施網路賭博行為地等。因此,玩家可以在上述管轄地點中,選擇合適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關於網路賭博證據的準備問題,玩家可注意留存能夠證明賭博犯罪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以供公安機關偵查需要。

  平臺女主播共犯地位難逃脫

  星球直播間裏的女主播就像賭場上的“荷官”,活躍競猜氣氛,鼓動更多的玩家參與下注。而且,這些美女主播還在整個“充值-遊戲-變現”賭博利益鏈條中,承擔重要的一環即“變現”。報道稱,玩家通過下注遊戲贏得遊戲幣後,可以刷“專屬禮物”送給主播,主播會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專屬禮物”的價值按80%的比例變現給玩家,完整的賭博利益鏈條就此形成。

  根據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包括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以及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等行為。顯然,在此情況下,平臺女主播與平臺之間是一種合夥分成模式,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服務,領取薪酬、參與分成,承辦賭資的變現支付服務,女主播的共犯地位實難逃脫。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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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平臺應遠離賭博污染

  直播平臺作為網際網路企業要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也要落實法律責任,嚴格遵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直播平臺應當配備專業管理人員,負責資訊審核和資訊安全,加大對平臺內部巡查、審查、處置力度,完善監管,嚴格“主播實名制登記”“黑名單制度”等管理制度,從傳播源頭抓管理、嚴懲處。一旦發現違規違法直播內容,要採取警示、暫停發佈、關閉賬號等緊急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資訊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納入黑名單的直播主播,禁止其重新註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網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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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臺與主播的三種法律關係

  在網路直播平臺加強自身監管力度的同時,主播與平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可回避,這也涉及網路直播平臺對主播的管理問題。平臺和主播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模式,主播隸屬於直播平臺,由直播平臺直接招聘,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由其領導,為其負責,一方提供服務,一方支付薪酬,雙方形成受勞動法保護的雇傭關係。因此,一旦主播出現侵權等違法行為,按照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平臺將會對主播從事的職務行為負責,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模式,即在網路直播平臺與主播之間存在經紀公司,主播由經紀公司招聘,為公司服務。網路直播平臺與經紀公司簽約,經紀公司利用平臺資源支付報酬,並遵循平臺管理規定。按照法律的監管規定,平臺直接與經紀公司對話,對其進行監管。然而,在有巨大利益分享時,雙方可能會突破法律的規定,採用合夥分成的方式從事違法行為。主播作為直播間的掌控者,極有可能參與合夥,分享收益。

  第三種模式,即主播僅為網路平臺的註冊會員,在此情況下,如果直播平臺對主播違法行為並不知情,主播個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直播平臺如果知情卻任其繼續發展,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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