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工商總局對於銀行、電信等行業中多項霸王條款提出批評,此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有記者調研發現,霸王條款目前仍普遍存在,有時消費者即使遇到霸王條款,想要維權也實屬不易。更有甚者,有些條款被驗明是霸王條款已十多年,但目前仍頑強“存活”。
從2003年中消協“炮轟”霸王條款算起,我們已經與霸王條款“鬥爭”了十多年,雖然消滅了一些霸王條款,但同時又冒出很多新的霸王條款,更有一些霸王條款存在十多年,似乎成了打不死的“小強”,此外還形成了霸王條款重災區如銀行、電信、汽車等行業,這説明我們沒有打贏這場“戰役”。
從雙方的力量對比來看,反對霸王條款的一方佔有明顯優勢,不僅隊伍龐大——有13億消費者,有監管部門——如各級工商部門,還有各級消費者協會等組織,以及強大的輿論力量。反觀霸王條款製造者,只有部分行業和企業。儘管雙方力量懸殊明顯,但坦率地説,反對霸王條款的一方仍然沒有獲勝。
按理,霸王條款是部分企業和行業制定的內部規定,與國家法律相比,連下位法都算不上。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6條規定,“霸王條款”無效。然而,在現實中霸王條款仍然有用。因此,必須反思,反對霸王條款的人多又有“法律武器”,為何不能戰勝霸王條款製造者?
這些年來,輿論對霸王條款頑強存在的原因有過很多分析,有的認為“霸王行業”、“霸王企業”是霸王條款存在的土壤,即壟斷是根源;有的認為是監管松或者執法能力弱。這些説法都有道理,但筆者認為,霸王條款野火燒不盡的根源在於制度不硬,對霸王條款製造者缺乏威懾力。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涉及霸王條款,但表述似乎是“內容無效”、“該條款無效”等,並沒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儘管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可以對霸王條款製造者進行懲罰,但最高只能罰款3萬元,與違法所得比起來,這樣的處罰力度對暴利行業企業沒有任何威懾力。
筆者認為,要想根治霸王條款,必須制定“反霸王條款法”,就像針對壟斷現象制定《反壟斷法》一樣。針對霸王條款制定專門的法律,一是把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的反壟斷條款集中到一部法律中,然後進行細化和完善;二是明確有關部門監督、審查霸王條款的責任;三是對霸王條款製造者提高懲罰力度。
把分散的法律條款進行集中、完善,就等於變成了一個“拳頭”。明確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是為了解決執法弱的問題。而提高懲罰力度,是為了震懾霸王條款製造者。據悉,截至今年3月底,工商系統收繳罰沒款只有2200多萬元,可見,懲罰力度遠遠不夠。
雖然針對霸王條款專門制定的法律不是萬能的,但缺少“反霸王條款法”是萬萬不能的,因為法律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
[責任編輯: 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