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媒體評論員)
審計署辦公廳近日發佈《關於加強培訓中心等經營性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對所屬培訓中心開展全面自查;加大相關方面審計力度,重點關注各級各單位所屬培訓中心等經營性機構管理情況,嚴肅查處各種違紀違法行為。
一些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興建高檔豪華的培訓中心,有的培訓中心淪為鋪張浪費或腐敗交易的場所,公眾對此反映強烈。審計機關作為政府審計監督機關,進行培訓中心自查,發揮表率帶頭作用,有利於推動培訓中心治理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審計署《通知》明確,審計機關要加大審計各級各單位所屬培訓中心等經營性機構的管理情況,重點審計是否存在違規建設會議餐飲接待等經營性場所、大吃大喝等奢侈浪費行為、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四類情況。這四類情況,基本上包括了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培訓中心可能涉及違紀違規、違法犯罪的內容,也是審計機關加大審計培訓中心可循的“線索”。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運用各種審計手段,審計機關對各級各單位所屬培訓中心等審計監督,當不難取得階段性成果。
培訓中心存在的各類問題由來已久。培訓中心自查和對培訓中心的全面檢查包括審計監督,之前也有過此類部署,但有關問題仍屢禁不絕甚至愈演愈烈,説明培訓中心的生成機制應當受到嚴肅拷問,培訓中心長期存在的弊端,應當引起深刻反思。不難想像,開展培訓中心自查和加大對培訓中心審計監督,更多只能取得一時一地的成效,只能解決局部性、階段性的問題,等到“風頭”過後,一些培訓中心可能很快會重張旗鼓,繼續為某些權勢部門和人員提供奢靡浪費或腐敗交易平臺。
按照審計署的要求,對培訓中心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完善制度建立長效機制。要建立真正管用的長效機制,須從培訓中心的生成機制入手,在制度建設和體制改革層面上多下工夫——目前各單位所屬培訓中心,大多是部分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照中央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這些培訓中心作為經營性單位,絕大多數都要轉製成為企業。這將是改革培訓中心監管模式的最有利契機。
今後,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將逐步與培訓中心脫鉤,有關培訓服務將通過公開招標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入公開公平的市場競爭,那些轉成企業的培訓中心,將不能再靠做“政府生意”賺大錢,而必須到市場上去求生存。只有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逐步“取消”自己的培訓中心,培訓中心的弊端痼疾,方可得到有效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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