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産”是因為謹慎,避免草率、倉促。但是,“難産”也會影響公眾對這部條例的信心——既然制度都“難産”,制度執行恐怕也阻力重重
6月30日是國務院要求《不動産登記條例》出臺的最後一天。但根據國土資源部5月通過的立法計劃,《不動産登記條例》已由6月底前出臺變為6月底前力爭報出送審稿,年內完成立法。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不動産登記條例》要延期,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出臺(6月30日《南方都市報》《法制晚報》)。
有關部門沒有按照國務院要求的時間出臺《不動産登記條例》,不僅會令人産生很多猜想,比如説,誰是該條例不能如期出臺的主要阻力?而且還會讓人憂慮,該條例“第一槍”沒有打響,會不會影響公眾的信心?尤其是,6月底前“難産”已經是事實,那麼,究竟能不能在年底之前“順産”出來呢?
不用去看各種內幕消息和專家分析大概就能猜得出來,《不動産登記條例》的立法過程是比較曲折的,由於該條例牽扯到多個部門利益,不僅部門利益會成為一種阻力,而且該條例觸及某些官員的利益,也會製造一些阻力。另外,由於原不動産登記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條例必然與現行相關法律存在某些衝突。
所以,《不動産登記條例》能否從“難産”變為“順産”,關鍵在於如何突破各種阻力,並提高立法的效率。首先,應公開條例草案最具爭議的部分,讓公眾參與討論。據悉,徵求意見過程中的“批評”也讓條例難産。由此不難看出,條例草案已經有初稿,並且已經在內部徵求意見。
無論是解決內部爭議,還是破除某些阻力,都需要陽光照進來。一方面公眾對內部爭議可以起到裁判的作用——相信公眾的智慧可以幫助有關部門化解分歧。另一方面,一旦開門立法,某些阻力就難以發揮作用,因為輿論的影響力還是很大,恐怕某些阻力製造者不敢把自己的利益企圖公開化。
其次是需要更有效率的協調機制。坦率地説,部門利益是《不動産登記條例》“難産”的主要原因之一,這在很多制度改革中已經多次被證實過。如果部門利益協調不暢,不僅條例“難産”,而且也難以實施。除了部門利益外,相信地方利益也會影響條例順利出臺。
今年2月,經國務院批復同意,由國土部牽頭九部門建立不動産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應該説,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協調相關部門利益。但如果作用沒有最大化發揮,就會影響效果。筆者建議,不妨圍繞不動産登記建立更高規格的協調機制,既協調各個部門的利益,又協調中央與地方的利益。
其三,提高相關法律法規清理、修訂的效率。目前,與不動産登記有關的法律法規很多,比如説房地産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等,如果不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即使《不動産登記條例》出臺了,也面臨制度“打架”的尷尬。所以,凡是《不動産登記條例》與相關法律可能存在衝突的地方,應該早日建議全國人大進行修訂,為《不動産登記條例》的出臺、實施鋪平制度之路。
對於《不動産登記條例》“難産”,我們可以有兩種理解,“難産”是因為謹慎,避免草率、倉促。但是,“難産”也會影響公眾對這部條例的信心——既然制度都“難産”,制度執行恐怕也阻力重重。筆者以為,既然條例“難産”成為事實,我們所要做的是,想盡各種辦法促使這部條例在年內“順産”。
總之,《不動産登記條例》不能再拖延了,因為早在7年前“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就已寫入物權法。 □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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