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審計署發佈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為206988.65億元。這也是我國首次摸清政府債務底數。此外,全國各級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29256.49億元,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66504.56億元。這兩類債務均由債務人以自身收入償還,正常情況下無需政府承擔償債責任,屬政府或有債務。
就此,不用懷疑,無論以國際通常負債率風險指標,還是我國經濟增速角度來衡量,目前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債務無疑符合“風險整體可控”的評價。不過與此同時筆者認為,由我國經濟目前所處調整經濟增長方式與轉變經濟結構階段決定,對地方政府或有債務風險做好一定預期與應對準備,顯然應該是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在以後一段時間裏必須要重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首先就當前地方債風險講,雖不難看出,以當前我國經濟增速與國際通常負債風險指標衡量,我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債務尚還處於“風險整體可控”階段。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風險整體可控”評價還是基於目前我國經濟增速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可預期、且不包括地方或有債務風險的前提下作出的。換句話,也就是説,除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外,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與救助責任的債務,或許地方政府所要承擔的債務風險就不會如現在“風險整體可控”這樣的結論這般樂觀。就此而見,在今後一段時期裏,地方政府所面臨的債務風險,也許並不在於地方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而是可能來自地方承擔擔保與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部分。因此,對或有債務風險做好一定預期與應對準備,應該是地方政府必須應當重視的一個重要風險管控問題。
還有以地方債增長速度角度講,事實就如這次審計署審計結果顯示,至去年底,有3個省級、99個市級、195個縣級、3465個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高達100%,而且還集中于政府還貸高速公路與取消收費政府還貸二級公路的債務。雖然,這些投資成本回收慢的項目在總體上還只存在局部風險。但就此以各類債務風險相互影響關係看,那或許就不得不承認,一方面,如果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局部風險管控不力,那這樣的風險就可能由此波及這些地方的或有債務政府責任的承擔,並因此帶來連鎖反應進而成倍放大地方政府所面臨的債務風險。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舉債速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甚至超越經濟增速,同樣也會形成新的風險。就此而見,地方各種債務之間並非是毫無關連的債務,而應該是一種互相影響的關係,並且其中只要有一種債務風險管控不力或超出原先預期,結果就可能會引來新的地方債務風險。周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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