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5日電 《決定》提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這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改善國有經濟佈局、增強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客觀要求。對這項改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深理解。
第一,什麼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所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反映政府出資人以資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於資本性支出的預算,反映了國有資本所有者與國有資本經營者之間的收益分配關係。國家作為國有資本投資者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是應當享有的權利,也是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基礎。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國有資産經營預算;2002年,黨的十六大確立了我國新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2007年,黨的十七大強調加快建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按照中央部署,2007年,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規定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1)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2)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3)國有産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産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4)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5)其他國有資本收益。這些都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供了依據,對國有資産出資人制度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作出了規定。
2007年12月,財政部和國資委聯合印發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同時明確地方國有企業由地方國資委決定上繳制度。
經過3年試運作,2010年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將5個中央部門(單位)和2個企業集團所屬共1631戶企業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同時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資源類中央企業收取比例從10%提高到15%,一般競爭類中央企業收取比例由5%提高到10%,軍工科研類中央企業收取5%。
2010年5月,財政部下發《關於推動地方開展試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的意見》後,絕大多數地方出臺了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或辦法,多數省區市開始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部分省區延伸到地市級。
第二,為什麼《決定》要提出進一步提高上繳公共財政比例?首先,從國有企業的性質看,國有企業屬於全民所有,國有資本收益應當由全民共用,國有企業有義務承擔相應社會責任,這也是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其次,從實踐看,國家作為國有資本出資者沒有充分享有應有的權利。20世紀90年代,國有企業半數虧損,當時規定國有企業利潤不上繳是可以理解的。進入2000年以來,國有企業利潤大幅度增加,2006年突破1萬億元,2007年達1.62萬億元,其中,中央企業利潤近萬億元。2007年財政部和國資委發文規定上繳比例,但實際上繳比例很低。社會各方面對這種狀況反映強烈,普遍認為國有企業利潤上繳比例太低,主張較大幅度提高上繳比例。根據國有企業經營狀況,參考2000-2008年16個發達經濟體中49家有分紅數據的國有企業數據平均上繳比例,《決定》提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應該説,這是符合實際要求的。
第三,為什麼要強調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的用途?從近幾年情況看,國有資本收益應由全民共用這條原則沒有得到很好貫徹。以2011年為例,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800.61億元,支出769.54億元,其中723.6億元又以各種名目返還給了中央企業,調入公共財政的只有40億元,只佔上繳利潤的5.2%;2012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950.76億元,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875億元,其中調入公共預算用於社保等民生支出僅50億元,只佔上繳利潤的5.3%。針對這種情況,為使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的資金能夠真正讓全民共用,《決定》提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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