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項目審批手續將簡化。根據國家能源局思路,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能源規劃需要審批或核準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一律下放。
新能源項目審批權下放是行政讓位市場的思路體現,但卻難以規避地方政府投資衝動。主管部門只有在完善監管框架、提高技術扶持力度、明晰産業發展規劃的基礎上放權,才可能規避新能源産業過度競爭局面,達到激活市場效率的目的。
審批環節偏多是制約我國新能源項目開工速度的瓶頸因素之一,主管部門“抓大放小”的改革方向正是依此而來。然而,此舉卻引發業界對地方政府濫用權力之弊的擔憂。此前風電經歷了五年大躍進歷程,地方風電雲集,産業規模效應難以彰顯,甚至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究其根源,風能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對多個産業具有帶動作用,可以快速提振地方GDP 指標,進而提升現任行政部門的政績。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對這些項目的審批樂此不疲。而且,準入門檻偏低、技術檢測約束力弱等因素也在客觀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話語權,難免引發腐敗尋租等違規衝動。在這一語境下,更多項目審批權的下移,只會讓既有問題積重難返,“一放就亂”的隱憂對於新能源産業的有序發展未必有利。
事實上,對於新能源項目而言,強大的資金實力只是第一道門檻,對核心技術的掌控才是産業發展之關鍵。遺憾的是,目前我國的産業資本還難以逾越技術上的短板,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技術創新體系尚未形成。例如,風力發電機兆瓦級以上的生産就主要依靠外方技術轉讓,大功率風電機組設備多依賴進口。其結果就是産業核心要素缺失,低層次、小規模重復投資現象氾濫,新能源産品的單位成本下降空間狹小。而且,地方“各自為政”式的新能源産業發展模式忽略了對下游産業消化能力的評判,許多項目在正式開工之後即面臨銷售無門的尷尬。
恰因此,我國亟待建立一套針對新能源産業的技術審核、認證和檢測體系,以確保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與此同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技術公關,儘快解決新能源産業技術整體落後的困局,著手進行統一的行業培訓和技術孵化。此外,在審批許可權下放之前,高屋建瓴的宏觀協調工作不可或缺,包括各地産能劃分、下游消納能力資訊披露等具體化指導工作當明確落實。只有在夯實這些行政基礎工作的前提下,放手地方根據自身所長開發新能源産業,方可取得良好績效。 馬紅漫 (財經主持人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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