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一位東北省哈爾濱市的消費者叢先生向《中國企業報》反映,消費者于2012年12月19日購買的湯臣倍健公司生産的葛根提出物、左旋肉鹼膠囊等産品,不僅食用後沒有達到廠家和經銷商所宣傳的效果,更為嚴重的是,該産品經廣東省珠海市質監局證明為尚未取得生産許可證,是非法生産銷售並要求召回涉案産品。
就在4月底,有媒體報道,廣東揭陽人夏先生2012年11月購買了湯臣倍健的3瓶“十二籃左旋肉鹼片”,結果發現包裝上生産許可證“貨不對板”,左旋肉鹼片並未列入該生産許可證範圍內。2013年4月,夏先生向珠海市質監局申請資訊公開,發現珠海市質監局曾立案查明湯臣倍健無證生産左旋肉鹼片等産品58178瓶。
面對消費者和媒體的質疑,珠海市姚明質監局副局長張思源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珠海質監局早在2012年8月22日對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十二籃左旋肉鹼片”進行立案調查,但仍有市民在2012年11月後購買到相關産品。對此,珠海質監局表示,涉案産品的召回方式分為企業主動召回和行政責令召回。該公司在立案調查後是主動提出整改並召回部分涉案産品,但已流向銷售終端的産品召回需要一定的時間。對於召回産品是否有相關時間約束,目前並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除了消費者向湯臣倍健維權的訴訟外,還有一起關於該公司代言人姚明的訴訟請求格外引人矚目。2013年3月,消費者叢先生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訴訟到了法院,追究姚明的連帶責任,並賠償精神損失。
近年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成為問題食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幫兇,已引起輿論強烈聲討。如果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這無疑會讓一些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更加肆無忌憚,也勢必會加重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擔憂。
就在5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出臺《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於明星為問題食品代言要不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提問,相關負責人解釋説,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對此,最高法司法解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做宣傳的,應依法定罪。從一般理解來看,犯罪主體不包括廣告代言的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而非此前被誤讀的“明星不需擔責”。
有專家認為,明星代言商品出現問題,可能會面臨兩種責任。
一種是民事責任,就是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沒有達到刑事處罰要求,但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作出相應的民事賠償。上文中提到的叢先生就是以此為依據向法院提出對姚明的維權申請的。
另一種是刑事責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廣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産、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産、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提供廣告等宣傳的”。這裡的“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自然包括為食品廣告代言的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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