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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解讀教育部有關“限定985、211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禁令

2013-05-04 10:25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華網長沙5月4日電(新華視點)題:如何消除大學生就業歧視?--解讀教育部有關“限定985、211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禁令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劉良恒 史衛燕

  教育部日前下發通知,規定凡是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舉辦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嚴禁發佈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資訊。長期以來困擾大學生就業的“院校門檻”問題得到了教育部正式回應。

  有關專家認為,不少單位對於非985、211高校畢業生招聘時有歧視,這種狀況對於實現高校畢業生就業機會公平、科學選拔青年人才有百害而無一利,應該引起社會關注。

  非211、985歧視由來已久

  “985工程”是指國家為建設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學而實施的高等教育建設工程。“211工程”是指國家實施“面向21世紀,重點建設100所左右高等學校和重點學科的建設工程”。

  到目前,211高校共有110多所,985高校共有39所。因為985高校同時也是211高校,所以二者合併總共110多所高校,其中有北大、清華等名校,也不乏西藏大學、石河子大學等西部高校。

  湘潭大學校長羅和安表示,教育部主導這兩項高等教育建設工程,目前已經被一些單位當成劃分高校三六九等的依據。在招聘活動中,有的單位在招聘條款中設置“院校門檻”,有的甚至明文規定只要211高校畢業生。

  據分析,這種“院校門檻”在地方政府、國有企業的招聘資訊中尤為明顯。

  記者檢索一些招聘網站,發現用人單位這類問題頗為多見,例如杭州市下城區、青海省海東地區、上海市金山區、惠州大亞灣區等地,近年來引進儲備人才時明確要求是“211工程”高校畢業生;也有一些非211高校招聘教師,要求應聘者具有211的教育和學術背景。

  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一位研究生説:“現在用人單位動不動就要求是211高校畢業生,甚至第一學歷也得是211的,這讓我們這些千辛萬苦考研到211高校的本科生情何以堪?一些好點的單位,我們連報名、投簡歷的機會都沒有,更別指望與名校畢業生公平競爭了。”

  長沙學院就業處處長李學勇多年來負責學生的就業工作。他發現,一些國企不論職位是否需要、是否適合,都喜歡招收名牌高校畢業生,或者只願意到211、985等重點院校招聘人員。相對來説,民營企業反而會從崗位需要出發,招聘研發人員去重點高校,招聘一線人員就到一般高校。

  非211、985歧視不公平、不科學

  專家測算,“211工程”院校只佔全國高校總數6%,畢業生人數不到全國高校畢業生10%,2013年全國高校畢業生高達699萬。

  據分析,雖然211、985高校的生源品質、師資水準、教學水準確實整體上要優於一般大學,但是不能否認大學生存在個體差異,一般大學也有優秀生。

  羅和安認為,社會公平首先應是機會公平。在就業領域,名牌大學不應成為求職者的準入限制,目前還沒有充分證據表明非211高校畢業生不能勝任哪些工作。所以用“院校門檻”來區別對待211和非211高校畢業生過於簡單粗暴,實際上剝奪了絕大多數畢業生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指出,我國農村大學生很多集中于非“211工程”高校,就業時學歷不過硬,又受戶籍等限制,這樣一來他們的上升通道受阻。這種現象如果代際傳遞,後果不堪設想。

  夏學鑾、羅和安等表示,用人單位設置211、985“院校門檻”,不利於社會選拔多樣化人才,也不利於社會階層流動,對實現高等教育結果公平,會産生十分消極的影響。

  先給平等機會,然後接受競爭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副會長楊德廣表示,此次教育部下發通知提出“三個嚴禁”,首次確認“含有限定985、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資訊”應該被禁止。從某種意義上説,此番禁令具有標誌性意義,可讓全社會意識到,用人單位限定名牌高校行為並非理所當然,是國家教育主管部門不認可的。

  “效果有待觀察。在我國,行政指令是有一定作用的,今後用人單位發佈招聘資訊,應該不會公開限定211、985高校了,普通大學畢業生至少有資格報名,這是促進就業公平的可喜進步。”楊德廣指出,教育部禁令只能規範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他部門和企業尚無約束作用。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羅和安連續多年在全國兩會提交議案,呼籲相關部門抓緊“制定反就業‘院校歧視’法律條款,維護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權利”。

  專家建議,目前推出所有反就業歧視法可能有困難,而單個部門下發通知又難以保證效果,因此相關部門有必要聯合出臺規定,禁止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在招聘時設置“院校門檻”,首先在機會上保證大學生就業公平。

  “長遠來看,要抓緊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將性別、年齡、身高、學歷、戶籍、院校等限制因素予以規範,明確可以設置和不可以設置‘限制性條款’的各種情形,同時還要建立健全糾錯和救濟制度。”羅和安表示。

[責任編輯: 楊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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