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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遏制亂定價亂漲價亂打折現象

2013-04-23 10:46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五一假期在即,又到了一年內旅遊的好時節。然而,前段時間的一則新聞卻讓大家玩興大減:國內多家知名景區紛紛上調門票價格,最高漲幅達到167%。面對如此“瘋狂”的漲價,許多國人大呼“玩不起”。

  其實,對於“漲價”二字,國人早已不陌生。在百度中輸入這個詞,你會發現僅近段時間價格上漲的東西就不勝枚舉。景區門票、天然氣、汽油、蔬菜、計程車……甚至連“黃河水”都漲了價,更別提房價了。

  “價格問題不僅是個經濟問題,也是十分敏感的民生問題、政治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協副主席賴明勇近日建議修改價格法,遏制“漲價潮”。

  修改價格法已是刻不容緩

  價格作為無可替代的經濟杠桿,是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國民經濟運作的“晴雨錶”、市場配置資源的“風向標”、經濟利益分配的“調節器”、民眾幸福指數的“溫度計”。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賴明勇指出,市場經濟最大的特點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而市場機制的核心就是價格機制。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是我國價格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該法作為價格監管的“母法”,實施以來在價格法律法規建設、規範政府價格管理行為和經營者價格行為、調控宏觀經濟、加強價格法律監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價格運作的國內外環境日趨複雜,隨著改革的深入,價格法中的部分條款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了,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完善,以解決目前價格運作‘有法難依’和‘無法可依’的困境,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加健康發展。”賴明勇説。

  在他看來,伴隨改革發展進程,修改價格法是時代的必然要求。

  “我國目前已進入長期結構調整時期。伴隨著物價水準的波動上漲,縱觀這10多年的價格情勢,價格運作的利益、矛盾、難題交織,市場價格行為還相當混亂,通脹壓力非常大,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價格、違規提價、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地方保護主義等價格違法行為屢見不鮮,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也時有發生,直接影響了部分群眾的日常生活,引發社會強烈不滿,激化矛盾。”賴明勇指出。

  此外,賴明勇表示,由於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際上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態勢也越來越嚴峻,這些都對中國的價格管理和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完善、整頓和規範市場價格秩序的任務相當重,修改價格法已是刻不容緩了。

  對商家打折應有時間限制

  “修改完善價格法,重點是要切合當前市場經濟發展實際,把市場‘無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結合起來,加強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增強可操作性。”賴明勇如是説。

  現行價格法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這就導致‘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列負責、共同施政,政出多門,缺乏統一的管價體制和機制。‘共同負責’最後導致誰也不負責,‘有利大家搶,有難大家推’。在此情況下,不少行業尤其是壟斷行業的價格和收費以主管部門為主定價,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就給某些行業、部門人為操作漲價提供了可乘之機。”賴明勇指出。

  因此,賴明勇建議,修改價格法時,應將管價體制和機制統一,明確價格部門對價格工作的主管權,有關部門只有配合權,或者價格部門有權對價格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權,強化價格部門統一監管的作用。同時,還要進一步明確價格機關和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價格管理和監督的許可權、法律責任,同時,要明確價格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更緊密配合的工作職責和權力等。

  據了解,按照現行價格法的規定,省以下價格主管部門並沒有直接定價權。對此,賴明勇認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定價權過於集中會産生種種弊端,應當將定價權等有關權力(包括對低價傾銷和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權)適當下放。他建議應對適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科學地確定其範圍,用法律的形式使其不能隨意擴大,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並將部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許可權下放到地市級,以利於當地政府更好地監管本地區的價格秩序。

  而對於現行價格法所規定的政府定價只有固定價格,政府指導價只有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一種方式,賴明勇指出,在實踐過程中這難以覆蓋千差萬別的市場情況。

  “目前商業秩序陷入怪圈,競爭無序,亂打折、返券或亂定價,實際是定價故意偏高再打折等價格欺詐或者是壟斷暴利,價格法遭遇‘一元雞事件’(一元錢一隻燒雞)而顯得非常尷尬,因無‘法律條文對號入座’而難以監管。而國務院要求對藥品等商品也只實行最高限價。”賴明勇建議修改價格法時,增加對價格申報、價格折讓的時間進行限制等條款,使商家平時不能打折,只能在特定的節假日、特定條件、一定的期限等條件下方能打折。“限價”應包括限“低”,把規定限價納入指導價的範疇,並明確規定下浮的底線是成本,維護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和法律性。

  規定聽證會代表構成比例

  “價格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價格政策是一個很重要的政策工具,十多年來影響物價上漲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國家價格機構不健全,放鬆了對市場價格的管理、監督和引導,監管具有滯後性。”賴明勇説,治病必治根,設立獨立的具有很強執行力的國家價格監管機構,才是治本之策。同時,他指出,價格法關於“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具體表述不具體、不全面,建議應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價格串通、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等各種表現形式,還要重點突出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增加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內容。

  “現行價格法中關於價格違法處罰的規定偏于原則,且明顯處罰偏低,導致價格違法成本過低,法律震懾力不足。建議修改後的價格法,作為價格監管的‘母法’,對於‘違法所得’應界定清晰,並應總領反壟斷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價格處罰條款,把執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具體金額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款,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賴明勇強調,對價格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處罰也應該更嚴厲、更具體。

  如今,對於價格聽證會的“一聽就漲”群眾頗有微詞,甚至有人將其稱為“聽漲會”。針對這種情況,賴明勇認為價格聽證會的召開方式、公共産品與服務價格的制定與執行監督等,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他建議在價格法中專門規定聽證會代表的構成、比例及聘請問題,比如,可以規定由消費者組織聘請聽證會的消費者代表,且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代表總數的1/3等,以保證聽證的有效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行業組織容易有價格壟斷的嫌疑,因此,在修法時應當把行業組織‘加強價格自律’限定在價格行為的合法和規範方面,而不應涉及具體價格標準的協商制定方面。”賴明勇最後説。  本報記者張媛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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