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中只有理財産品,並無餘額,卻依舊在電信詐騙中損失百萬元。上海市民李女士狀告銀行要求賠償損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涉案銀行産品設計存在瑕疵,酌情判決擔責二成。
由於沒存款餘額,她大意了
2016年1月8日,在外資銀行工作的上海市民李女士在一大型國有銀行的個人賬戶發生資金異常,銀行先是向她的賬戶中發放5筆貸款,隨後這些錢款又被轉入他人賬戶。李女士馬上報了案,並凍結了該賬戶。李女士表示,個人賬戶裏只有尚未到期的理財産品,並無存款,她也沒有向銀行申請過貸款。
由於李女士沒有按時還款,銀行根據《質押借款合同》,對她名下的理財産品在開放贖回後做了處置。截至4月8日,李女士賬戶經處置理財産品後共還款148萬餘元,其中包括貸款本金146.97萬元和利息及滯納金1萬餘元。此外,由於李女士逾期不還貸款,還産生了不良徵信記錄。
李女士坦言,在事發當天,她確實洩露過網銀賬戶和密碼。1月8日,她接到一個電話,對方稱她的銀行賬戶“不安全”,為了辦案方便,需要她在電腦這端操作予以配合。由於賬戶中只有未到期的理財産品,沒有存款餘額,李女士有些大意,認為就算洩露了資訊也不會造成資金損失。
於是,李女士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操作,銀行方面收到了她的5個網路質押貸款業務申請,每筆上限30萬元,由於李女士賬戶裏有155萬餘元的理財産品,銀行向她放了款,而後被不法分子分批轉走。
銀行被判擔責二成
李女士認為,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貸款通常採取貸款人受託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的交易對象直接支付,也就是説即便李女士申請了質押貸款,這筆錢也不應該直接打入她的賬戶內。
而自主支付方式是個人貸款的特例。按照規定,只有在無法確定交易對象且貸款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情況下,才得適用自主支付的方式,銀監會亦認為“以化整為零規避受託支付”的行為係違規行為。
本案中,犯罪分子即通過自主支付方式,規避了受託支付,並將款項分批轉出。李女士認為,其他銀行對這類規避受託支付的行為均進行了限制和監管,涉案銀行對此沒有任何限額或監管,存在過錯。
銀行則認為,李女士的行為已違反了《服務協議》的相關約定,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於是,李女士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涉案銀行賠償損失本金146.97萬元,以及利息及滯納金損失;撤銷因本次貸款造成的不良徵信記錄;訴訟費用由銀行承擔。
此前,李女士向上海銀監局投訴,該局出具答覆書,認為涉案銀行的自主渠道個人金融資産質押貸款可通過申請多筆貸款來繞開受託支付規定,産品設計存在一定瑕疵,要求整改完善。
法院酌情判決銀行擔責二成,賠償李女士30萬元,撤銷其名下因本案貸款逾期而産生的不良徵信記錄,駁回其餘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