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相關業務所涉及的資訊披露行為,深交所昨日發佈《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業務》(2016年修訂)。指引要求,相關上市公司應對“明星證券化”行為進行詳細資訊披露。
此次修訂,深交所特別強調了披露廣播電影電視行業收入確認的方式方法。深交所稱,由於票房收入並不等同於公司的營業收入,如果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未明確高額票房對公司營業收入的具體影響,則可能會造成對投資者的誤導。深交所要求公司披露來源於高額票房電影的營業收入區間,對票房收入與公司實際可確認營業收入之間的差異,要求公司提示相關風險。指引還要求廣播電影電視業務類上市公司,應當詳細披露收入佔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前五名的電影、電視劇及其他類型影視作品的名稱、合計收入金額及佔公司同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詳細披露公司核心競爭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演職人員(包括製片人、導演、演員)的變動情況,以及前述變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等。
修訂同時對上市公司與演職人員的合作提出了具體的披露要求,包括雙方具體的合作方式、授權事項、排他性條款等。對於市場普遍關注的明星證券化事項,深交所要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礎、業績承諾等情況外,還需對演職人員入股時的出資作價依據進行説明,與其他投資者的入股價格進行對比,並説明演職人員是否有具體的合作安排。(記者 齊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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