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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糾紛案件新規今起施行 轉載也需擔責

2014-10-10 09:08 來源:央廣網財經 字號:       轉發 列印

  央廣網財經北京10月10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網路侵權糾紛案件新規今天起實施。在網路上轉載侵權網貼,是否要承擔責任,有了新的判斷標準,要看是否有過錯。如果轉載資訊明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則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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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網際網路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路行為、建立良好的網路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院可責令網路服務商提供個人資訊鎖定侵權者

  “在網路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説。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路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資訊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路地址等。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轉發”也要擔責任 “過錯”認定是關鍵

  孫軍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展的社交網路以及由此産生的自媒體,在傳播範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

  “針對這些特徵,司法解釋對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他説。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目前關於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並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我感覺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逐漸出現較多。”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路資訊的注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姚輝説,“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向“有償刪帖”、“水軍”説“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網際網路灰色産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網際網路技術的不對等性,發佈侵權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孫軍工説。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遮罩特定網路資訊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資訊,發佈該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發網路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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