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近日審議了《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草案從經營權配置、電召服務、提高服務品質、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規定,位於乘降站等公共場所,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指定區域停車候客,按序排隊,不得通過手機召車軟體等方式在排隊候客區攬客。
新增經營權不得轉讓抵押
“截至2013年底,遼寧全省出租汽車總量為90885輛,出租汽車經營業戶23138戶,從業人員近20萬人。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的萬人保有量為22輛,居全國第10位。”遼寧省交通廳廳長劉煥鑫説,儘管如此,出租汽車供給能力和服務品質與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之間仍存在較大矛盾,因此有必要制定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地方性法規。
劉煥鑫表示,客運出租汽車具有公共服務屬性,應由政府對出租汽車資源進行統一配置。當前,由於市場炒高了部分有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價格,導致政府提出的市場準入、退出措施遭到一些既得利益人員的反對,並由此産生新的社會矛盾,其根源就在於政府配置公共資源的調控能力已經嚴重受到市場制約。
為此,草案對新增經營權和原有經營權分別作出規定,其中明確,新增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負擔的原則,採用以服務品質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方式確定。新增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實行無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增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不得轉讓、抵押。在經營期限內,經營者不能繼續經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經營權。
草案還規定,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確需繼續實行有償使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償使用方案,並明確有償使用期限。有償使用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償使用方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的聽證會,就方案中有關經營權的出讓時間、數量、方式和價格等進行聽證。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有償使用所得,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項用於出租汽車場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行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有償取得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可以按照規定轉讓。無償取得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電召服務禁違規加價議價
劉煥鑫稱,目前,以“滴滴”和“快的”手機軟體召車為主的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在遼寧省應用較廣,在方便部分乘客打車的同時,也暴露出收費不規範、拒載和行車安全等問題,急需予以規範。
草案對電召服務的有關事項作出規範,其中明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並與客運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系統資訊共用和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客運出租汽車電召需求資訊通過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平臺運轉、全過程記錄和播報。
針對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電召服務的基本要求,草案也作出具體規定,其中明確,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的狀態下進行相關操作;位於乘降站等公共場所,應當在指定區域停車候客,按序排隊,不得通過手機召車軟體等方式在排隊候客區攬客;預約成功後,應當按照規定開啟電召服務標誌或者暫停運營標誌,根據乘客電召服務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應當符合客運出租汽車運價管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加價、議價。
針對“打車難”編制發展規劃
關於提高服務品質問題,尤其針對出租汽車“打車難”的現狀,草案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人民群眾出行的需要,編制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並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和城鄉交通狀況,制定客運出租汽車運力投放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草案規定,出租汽車運營服務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衣著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範、安全行車,並遵守下列規定:按照合理路線行駛;不得固定線路營運、異地營運或者在禁止停車路段停車待租、載客;不得拒載乘客;按照規定使用標誌頂燈、空車待租標誌、計價器、車載收費設施等營運設施,計價器出現故障、失準、顯示不全時,不得營運載客;位於乘降站等公共場所,應當在指定區域停車候客,按序排隊、順序走車,不得離開駕駛座位招攬乘客。
草案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經營者和駕駛員服務品質信譽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審驗;經營者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結果作為經營者是否繼續經營、車輛更新、新增運力的重要依據;駕駛員服務品質信譽考核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駕駛員,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情節嚴重的,取消駕駛員從業資格。
跑遠道載客最高罰2000元
草案還針對相關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在非出租汽車上設置出租汽車營運標誌,安裝營運設施的,處5000元罰款;非法轉讓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經營權的,處兩萬元罰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的,處3萬元罰款。
草案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運營服務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整改,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未按照規定放置服務監督卡的,處100元罰款;未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運價和收費標準,未使用稅務部門監製車費票據的,處200元罰款;在乘降站等公共場所未在指定區域停車候客,按序排隊、順序走車或者離開駕駛座位招攬乘客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合理路線行駛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不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出現故障、失準時繼續營運載客的,處2000元罰款。記者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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