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這兩天,一款叫Smartisan T1、俗稱“錘子”的手機吸引了不少眼球。5月20號,錘子科技發佈了這款新産品。作為一款手機,“錘子”之所以能受到關注,多半是因為他的創始人,羅永浩。
在成為錘子科技創始人之前,羅永浩有過很多頭銜,幹過不少事情:當老師、創辦牛博網、創辦老羅英語培訓學校、寫作圖書《我的奮鬥》。而這一路上,時常出現方舟子的身影:方舟子曾舉報過羅永浩非法辦學,超範圍經營,做虛假廣告,偷稅漏稅;而羅永浩也在微博上對“方舟子打假基金”提出過質疑。
這次,羅永浩的“錘子手機”發佈,怎麼能少得了方舟子。在“錘子手機”發佈還不到一星期,方舟子就在網路上公開舉報羅永浩的“錘子科技”涉嫌對手機進行虛假宣傳。
有道是冤家路窄。一路死磕的兩人,再次狹路相逢,這次,雙方如何出招接招?各自又有幾分勝算呢?
5月24號,週六,錘子手機發佈的第五天,方舟子在騰訊微博上@了“北京工商”,舉報羅永浩的錘子科技有限公司對産品Smartisan T1型號手機進行的廣告宣傳違反了《廣告法》,請北京工商查處。同時,網上也出現了一封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的舉報信。
方舟子稱,相關産品的網路平面廣告中,使用了“最好的”、“頂級”等説法,而《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方舟子稱,這個問題是網友最先發現的,他查了廣告法,認為網友是對的。
方舟子:就是在它官方網站上(錘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面有一些廣告語“頂級的”,這些都是違反廣告法的,是不允許這些説法的。是網友發現的,所以我就去查了一下,認為網友説的是對的。
對於這個舉報,羅永浩怎麼看?昨天,羅永浩發了一條微博,疑似是對方舟子舉報的回應,他説“呵呵,開心,就算是蓄意安排,也不會有這麼好的效果。要愛你的敵人,祝福那些詛咒你的人”。
而對於此事,錘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共關係經理錢小磊則表示:公司方面不進行回應。
錢小磊:我們官方是沒有任何回應對這個事情。這個法律條款到底是不是相抵觸,這個是需要律師來解讀的,這個不是説他説了算的,或者説我們説了算的。
不管是倆人“恩怨已深”還是“宣傳博眼球”,這個事,終究是個法律問題。打開錘子科技的網站,在對錘子手機的宣傳頁面上寫著“東半球最好用的手機”、“世界頂尖設計”和“一切都是最好的”等宣傳語。對此,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認為,“最好的”這樣的用詞涉嫌違反《廣告法》,但是否違法,這最終需要工商部門來進行認定。
岳屾山:廣告法裏有規定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和最佳等用語。這也意味説,像使用最佳、最優這類詞語來説,也是都不可以的。一般來講會列舉幾個有代表性的,後面用一個“等”字來給涵蓋在內。“最好”這個詞彙用起來可能就有一些涉嫌違反國家《廣告法》的規定了,因為等於是使用了和最佳等比較相近的詞彙。當然最終確認需要工商部門來進行確認。如果發現違法的話,工商部門可以依據廣告法對他們進行處罰。
記者向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廣告科進行了諮詢,它的職能包括“對廣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但是,廣告科工作人員表示,答覆不了。
記者:“東半球最好用的手機”、“世界頂尖設計”、“一切都是最好的”
工作人員:第七條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是這三個詞應該沒有您剛才説的這個用語吧。直接給國家工商總局問這問題,因為這個我們答覆不了您,《廣告法》是國家局頒發的。
而北京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員表示,舉報需要先登記舉報單,而後屬地工商所進行調查,才能做出認定。
工作人員:如果説有最好、超級、最棒、世界之最,世界獨一無二這種詞,可以先行登記舉報單,來進行調查。如果在網頁上的話,相關網址得做記錄、網站截圖。可以通過工商局網站上有一個投訴舉報資訊,轉到屬地工商所進行調查。
而對於通過微博@北京工商進行舉報的這種舉報方式,12315工作人員建議,還是通過電話、信件、網站填寫舉報單等方式比較有效。
方舟子也表示,微博舉報目前還沒有收到工商部門的反饋,之後可能再以其他方式進行舉報。
方舟子:我就在微博上舉報了,算是一個公開的舉報。沒有説寫正式的信去舉報什麼的,因為是剛剛發生的事情。
記者:現在有沒有回復、反饋?
方舟子:沒有,沒有收到。如果説,我在網上舉報,工商部門不回應的話,我可能就直接的去(舉報)。
記者:就是以一個直接、正式的方式舉報?
方舟子:對對。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最高級用語廣告影響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如果工商部門認定違法,應當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即“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等等。”
那麼,廣告違法了,誰來查處呢?昨晚,新聞縱橫值班編輯查詢了北京市朝陽區工商局的官方網站,朝陽區工商局“廣告監督管理科”的主要職能包括: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監督廣告活動;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佈情況;查處各類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記者 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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