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男”非法販賣300多萬條“客戶資料”
一起非法買賣公民個人資訊案,曝出網路“企業推廣”潛規則
“您需要商鋪嗎?”“您的公司需要貸款嗎?”“我們這裡要辦一個論壇,邀請郎鹹平等大腕參加,您有興趣嗎?”類似的行銷電話令人不勝其煩,卻還是一遍一遍地出現在我們身邊。
電話那頭的陌生人,怎麼會有我們的資訊?到底是誰出賣了我們?
近日,大學畢業的“IT男”徐某,因在網上出售公民個人資訊被海寧警方抓獲,一同落網的還有5名“買家”。昨天,警方從這六個人的經歷中,梳理出了網路公司“企業推廣”行業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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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客戶”,大部分是為保住飯碗的“企業推廣”
幹了一年多,徐某就買起了20多萬元的中級轎車,日子過得很滋潤。
但今年5月,徐某的可疑舉動,引起了海寧網警的注意。經過長時間連續偵查,9月18日,民警敲開了徐某在海寧市區的房門,正在家裏進行資訊交易的徐某被抓獲,電腦上他與幾個買家聊天的QQ還一直閃爍不停。
具體向多少人提供過資訊,徐某表示人數太多,已記不清了。不過,購買者的身份他還記得,幾乎都是做“企業推廣”工作的公司員工。
據調查,從2011年6月開始,已有300多萬條次的公民資訊被徐某非法出售,其非法獲利50余萬元,已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根據徐某的交代,警方又順藤摸瓜,分別在寧波、金華、杭州等地,抓獲了5名涉嫌在網際網路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買家”。為收集生意上的客戶資料,王某、鄭某、曾某、胡某、祝某多次通過網際網路向徐某購買公民個人資訊,購買量達數十萬條。
比如説,胡某是杭州一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新員工。杭州的小企業眾多,這原本是胡某的“商機”。學過金融的胡某深知掌握資訊對自己的重要性,但通過熟人掌握的企業資訊還是太少,胡某還是為業務增長太慢而煩惱。去年6月份,胡某聽人説可以買到客戶資訊時,頓時眼前一亮,遂與徐某取得了聯繫。為了保險起見,胡某先花1000元買了一份襪業企業名錄。拿到資料後,胡某自己打了五六個電話驗證了一番,襪廠老闆的電話基本都打通了,而且還意外談成了一筆小生意。胡某隨後就定期向徐某購買資料,一年下來就支付給徐某三萬餘元。
目前,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胡某等5人被取保候審,案件還在進一步深挖之中。
老員工“指點”,他嘗到買賣資訊的甜頭
平頭、黑框眼鏡、電腦專業……27歲的徐某是典型的“IT男”。據他自己説,大學畢業後他進入百度的杭州分公司,從事“企業推廣”工作。
公司考核非常嚴格:每月必需完成一定數額的推廣任務,不然就要被淘汰。公司還有專人每月抽檢,想作假都不行。
像徐某這樣剛剛畢業的學生,手裏哪來客戶資源呢?在老員工指點下,徐某加了某個手裏有客戶資源的“靈通人士”的QQ號碼,對方答應給一些客戶資料,但是要收費一百來塊錢。為了保住飯碗,再説錢也不多,徐某就答應了。
接著,徐某就用從“靈通人士”處買來的客戶資料,對名單上的企業採取“電話轟炸”。一次次的嘗試,總有那麼幾家企業會答應與徐某洽談業務。就這麼混了三年,徐某在公司裏沒怎麼升職,倒是積累了一定數量的客戶資料。
他覺得,自己有資源、懂渠道,而業內還有那麼多人幹著和自己一樣的工作,市場巨大。“如果我去買賣資訊,一定會發財。”他從中發現了“商機”。
2011年6月,徐某從公司辭職,回到老家海寧,幹起了買賣他人資訊的勾當。因為就業時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辭職後不能從事網路推廣業務,同時也怕撞到以前的同事,徐某拿來父母的身份證,辦了6張銀行卡、2個支付寶賬號。
辭職“創業”,一份浙江新企業名單賣到了5萬
“我主要出售的是公司資料,這裡麵包含了個人資訊。”徐某交代,這些資料主要從三個渠道獲得:首先是利用以前積累的資源,與別人交換資訊或者掏錢買過來;第二個是通過軟體搜索下載,再把個人資訊複製下來;還有就是通過關鍵字在網上搜索,再自己整理。
收集、整理好資訊後,徐某就在QQ群裏兜售。如果有人要購買,徐某跟對方私聊,談妥價格後,對方通過支付寶付賬,徐某則將資訊發到對方指定的郵箱。
警方發現,徐某做事非常細緻。在他的QQ聯絡人中,客戶的身份被劃分得十分清楚:已成交客戶、可發展客戶、金牌客戶……在他的資訊庫中,警方發現企業資料也被他歸類得非常精細:皮草行、紡織業、建築公司……除了行業歸類,地域、時間等也被他一一區別開來。
這些資訊主要包括企業地址、名稱、法人代表、手機號碼、註冊資金、註冊時間等。
根據資訊的時效性、購買量,價格也是不一樣的,“一般時效越新的價格越貴,一條可以賣到兩毛錢”。
比如,據説是他自己整理出來的一份今年9月份《浙江省新註冊的企業資訊統計表》,售價5萬元。8月、7月,甚至更早月份的,就賣幾千元、幾百元甚至幾十元不等。
有時候,徐某還會搞搞促銷,將一些過時的資訊直接送給對方,以拉攏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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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公民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在個人資訊具有重要商業價值,並被不斷非法利用的今天,非法獲取、買賣個人資訊成為社會頑疾。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有相應規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個人或單位都可構成該罪,其中的“非法獲取”,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一般來説,包括這五種行為:
一是披露,將個人資訊告知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公布於眾。
二是使用,將獲得的個人資訊用於商業活動。
三是盜竊,盜竊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掌握的個人資訊電子數據庫及留有個人資訊的文檔。
四是購買,以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他人個人資訊內容的人提供該個人資訊。
五是脅迫,對知悉他人個人資訊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其提供個人資訊。 □通訊員 李武岐 本報記者 朱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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