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普及,跨境電子商務也快速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的新方式和新手段。而對於眾多國內企業和零售商而言,電子商務出口在交易方式、貨物運輸、支付結算等方面與傳統貿易方式差異較大。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對此,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了商務部等部門出臺的《關於實施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商務部外貿司、電子商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和收付匯等方面。針對這些問題,《意見》提出了6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主要用以解決目前零售出口無法辦理海關監管統計的問題。目前,電子商務出口大量採用航空小包、郵寄、快遞等方式,其報關主體是郵政或快遞公司。因此,這部分出口無法納入海關貨物貿易監管與統計。新型監管模式建立後,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同時,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無法辦理檢驗檢疫的問題。按現行體制,出口企業應在産地對法檢商品進行報檢,並交納一定費用。電子商務出口的商品具有來源地廣泛、批次多、批量小、單件金額低等特點,很難按要求在産地進行報檢。檢驗監管模式建立後,將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産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準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産品品質安全的合格評定。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三是支援企業正常收結匯,主要用以解決企業目前辦理出口收匯存在困難的問題。目前,由於電子商務出口尚未列入海關貨物貿易監管與統計,海關係統的報關主體為郵政或快遞公司,外匯管理部門無法確認貿易和貨物流的真實性,出口企業難以進行外匯核銷和貨款收付。《意見》出臺後,將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同時,監管部門將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四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主要用以解決支付服務配套環節比較薄弱的問題。目前,我國銀行業與國際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力度不夠,加上支付企業國際化程度較低,導致本土支付企業的跨境結算服務能力較弱,尚未被海外買家普遍採用,有國際影響力的本土支付服務企業極少。新政策下,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可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同時將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五是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目前,由於海關、檢驗檢疫和收付匯等環節無法正常辦理手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自然也無法辦理出口退稅,不利於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意見》出臺後,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將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于近期制訂並公佈。
六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主要用以解決信用體系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問題。部分企業在電子商務出口中不重視商業誠信,侵犯智慧財産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産品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出現欺詐等違法行為,損害我國企業聲譽,也對我國産品國際形象帶來負面影響。同時,相關法規、標準和信用體系建設不夠完善,執法部門對上述行為的應對辦法不多,行之有效的信用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亟待建立。《意見》出臺後,將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産品等行為,以不斷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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