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團6月23日宣佈: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駁回針對阿里巴巴的一項集體訴訟。法院認定,阿里巴巴的資訊披露“準確而充分坦誠”,原告未能證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虛假陳述,亦未能證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瞞投資者,從而裁定駁回該起訴訟。阿里巴巴對這一裁決表示歡迎。
該訴訟原告方為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其身份為在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間購買了阿里巴巴美國存托股票(ADS)或者股票期權的投資者。2014年7月16日,國家工商總局在浙江召開了阿里巴巴行政指導座談會。原告方認為,阿里巴巴刻意隱瞞了這一“行政程式”,令其在IPO時發佈的申請上市登記表有誤導性質。
與原告主張相反,法院認定,阿里巴巴的資訊披露“準確而充分坦誠”。法官表示,阿里巴巴“並沒有義務披露7月16日會議及受到行政指導,因為7月16日的會議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與監管機構的非正式會議”,並裁定“准許被告關於駁回原告起訴的申請。”
事實上,原告在訴訟中聲稱阿里巴巴隱瞞的“行政程式”並非正式行政指導,而是一場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召開的阿里巴巴行政指導座談會,兩者在性質上存在巨大差異。
美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及省級工商部門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開會,就其淘寶及天貓平臺上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工商總局的一個非正式管理行為,用於鼓勵商家及行業自查,幫助商家提高運營管理水準,預防或避免發生違法行為。行政指導並不具有強制性。國家工商總局並未就該會議發佈任何正式的結果,亦沒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內解決他們關切的問題。
判決書中提到,上市之前,阿里巴巴遞交給美國證監會的上市登記表(包含了IPO招股書),提及了電商可能遇到的困難,中國的監管環境以及隨之而來阿里巴巴業務的風險,披露內容還包括中國政府可能會發佈新的法律法規,以及其可能會對阿里巴巴及中國電商行業産生不利影響。法院認為,阿里巴巴的上市申請表及招股書“完整披露了所有實質性的投資風險”。
隨著判決結果出爐,這場持續長達一年半的官司終於暫時告一段落。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類似行政指導座談會是政府和企業之間溝通的常態方式,投資者無需過度緊張。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官方公佈的消息,2014年,全國工商系統共實施了一萬餘次行政指導。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金融合夥人沈海強律師認為,任何一家規模型企業,都會頻繁地與政府部門進行溝通。從行政指導的結果上看,阿里巴巴並沒有因為此事受到任何行政上的處罰,這意味著此次行政指導沒有發生任何確定性的法律後果,只是一次正常的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交流。因此,以正常的行政指導為依據,判斷阿里巴巴存在誤導性的披露或刻意隱瞞資訊的行為並不成立。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教授羅培新表示,法官所依據的核心法律條款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10b-5規則。根據該規則,構成證券欺詐行為,必須滿足四個要件:其一,被告實施了欺詐行為;其二,欺詐行為涉及到重大錯誤、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其三,欺詐行為影響了理性的投資者買入或者賣出股票的判斷;其四,被告存在惡意。這一事實依據也是決定本案判決的關鍵,行政指導不屬於成美國《1934年證券法》所要求披露的重大事實。從裁決結果看,麥克馬洪法官也對這一判斷表示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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