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業屢屢爆出從業人員違規的負面消息,全球各地金融監管部門也在加大對金融從業者違規的追責力度。據新華社報道,英國金融監管當局23日公佈一項針對銀行業的監管規定,一旦發現銀行從業人員存在不當金融行為,監管部門可以視情況最多追繳其過去10年的累積獎金。
這項規定由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下設審慎監督管理局和英國政府金融行為監管局共同頒布,定於明年1月施行,被業內人士稱作“全球最嚴格”的銀行業監管新規。根據規定,如果被發現從事不當行為,金融機構的首席執行官和董事會主席最高將被追繳過去10年的累積獎金,高級經理最高將被追繳7年獎金,中層和基層人員最高將被追繳5年獎金。
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收入政策專家喬恩·特裏説,英國政府履行了先前的金融監管改革承諾,使英國“擁有了全球最嚴的金融收入規定”。
不過,一些業內人士對這項“史上最嚴”新規持懷疑態度,認為獎金追溯年限太長,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同時也使得英國銀行業必須提高薪酬待遇,才能招到更加優秀的從業者。
對銀行從業人員的薪酬追責,並不是英國獨有。2010年3月10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下稱“指引”),要求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績效薪酬應在基本薪酬的3倍內確定,績效薪酬中至少40%的部分要延期發放,且延長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同時,在規定期限內銀行高管和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追回,並停止支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據統計,2014年,國內薪酬最高的銀行高管年薪為835.27萬元,最低的為100.76萬元,相差7倍。(新京報記者 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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