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美國聯邦金融監管機構一致投票批准“沃爾克規則”最終版本。這是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華爾街與美國金融監管層之間博弈的階段性結果,標誌著美國金融業將迎來更為嚴格的監管時期。在全球金融市場日趨一體化的背景下,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將不可避免地對新興市場國家産生影響
李向陽(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與全球戰略研究院院長)
埃德溫·杜魯門(美國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前美國財政部負責國際事務的助理部長)
韋伯·巴哈爾(巴西工業聯盟主席)
湯之敏(泰國正大管理學院中國—東盟研究中心主任)
馬克·哈勒伯格(布魯塞爾歐洲與全球經濟實驗室客座研究員、德國柏林赫爾梯行政學院財政管理中心主任)
劉利剛(澳新銀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
它限制了什麼?
“沃爾克規則”在銀行傳統借貸業務與高風險業務之間劃了一條界線,對銀行機構從事自營交易和投資對衝基金等作出嚴格限制
李向陽:“沃爾克規則”的提出,旨在通過建立一套穩定有效的金融體系防止金融危機再度爆發,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即使危機出現,也要避免由“大而不能倒”金融機構引發納稅人埋單的局面。該規則具體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限制商業銀行的規模,單一金融機構的規模在儲蓄存款市場及其他非儲蓄資金領域的份額不得超過10%;二是限制銀行利用自身資本從事自營交易;三是禁止銀行涉足對衝基金和私募基金,從而在傳統借貸業務與高風險業務之間劃一條界線。
“沃爾克規則”背後,實質上是美國金融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爭。國際金融危機後,美國開始反思混業經營體制弊端,于2010年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然而,“沃爾克規則”作為該法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卻一直飽受爭議。為此,奧巴馬力爭通過“沃爾克規則”使《多德—弗蘭克法案》發揮加強金融監管的實效。
埃德溫·杜魯門:“沃爾克規則”的宗旨是為了監管並防止一些銀行通過參與某種風險投資而從中獲益。該規定從獲得批准到正式生效的過程相當複雜,因為監管機構需要厘清當中繁雜的關係。除此之外,銀行必須向監管機構證明它們並未參與任何風險投資,或僅是進行被允許的有限度的風險投資活動。
韋伯·巴哈爾:“沃爾克規則”禁止商業銀行從事高風險自營交易,從根本上消除了銀行進行對衝基金等高風險投機的可能性。此外,“沃爾克規則”有效限制了大銀行衍生品市場交易,極大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同時將使銀行回歸其存貸業務,有利於提高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馬克·哈勒伯格:國際金融危機後,歐美等國制定的一些金融監管改革法規帶有較強的域外管轄權色彩,不僅要求本國機構和境內交易遵守該國法律,還要求某些外國機構和跨境交易遵守,這導致各國在管轄權上發生衝突。“沃爾克規則”最終版本的公佈引發銀行界的普遍爭論,銀行界的不滿主要出於兩點考慮:一是“沃爾克規則”可能成為金融監管擴大域外管轄權的先例,勢必影響跨國銀行盈利;二是擔心降低市場流動性。但銀行業抱怨歸抱怨,“沃爾克規則”到底能造成多大的影響有被誇大之嫌。
為何業界反對?
以華爾街為代表的反監管勢力認為,規則或將誤傷銀行合法交易,損害整體經濟,同時也會增加消費者成本
埃德溫·杜魯門:美國金融業界對“沃爾克規則”的達成存在兩種反應。一方面,他們希望能阻止保險金融機構從事自營交易,因為這種交易相較于其他銀行業務更具風險,且任何損失都可能損害銀行的利益及其財務生存能力,而銀行一旦宣告破産,儲蓄戶尋求賠償,將導致損失被轉嫁給納稅人。另一方面,事實上,業界很難將上述交易活動與一般銀行業務區分開來,就算能夠區分,但阻止銀行從事某種活動往往是一種負擔,同時也會對消費者造成成本增加的問題,因為他們不得不通過其他渠道尋求相關服務,譬如某種形式的對衝基金等。此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隨著“沃爾克規則”的實施,銀行將變得不那麼賺錢,在允許的經營範圍內還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
李向陽:圍繞“沃爾克規則”實施可能帶來的影響,華爾街與監管部門形成了相互對立的兩個陣營。該規則獲批後,代表華爾街利益的美國銀行家協會宣佈,如果這項監管不暫停,他們將提出訴訟,並尋求緊急授權。按照該規則要求,銀行需要剝離其持有的債務抵押證券,這一剝離過程會給銀行帶來巨大損失。爭議的另一個主要領域是對自營交易的界定。自營交易對應的是代表銀行客戶買賣資産的做市交易,後者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必要服務。但在實踐中,這兩者之間存在難以界定的灰色區域,如何界定灰色區域的交易具有很大的主觀性。此外,“沃爾克規則”禁止銀行業務多元化與限制商業銀行規模也受到了反對者的質疑。比如,著名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就宣稱,即使沒有大銀行,中小銀行大規模破産同樣能對經濟造成重大衝擊,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就是以中小銀行破産為標誌的。
湯之敏:“沃爾克規則”的最終版本是監管與反監管兩股勢力博弈妥協的結果。從主張加強監管的一方來看,“沃爾克規則”在基本設計上已不可能像《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那樣嚴格劃分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業務,而是容許銀行投資于與做市、認購、風險對衝“合理相關”的金融工具。從反對加強監管的一方來看,“沃爾克規則”在操作執行中難以區分合理和有害的投資行為,極可能誤傷銀行合法交易,使股票和債券等金融資産喪失穩定的買家和賣家,損害整體經濟。
能否有效執行?
一是取決於華爾街與反華爾街利益集團遊説能力之間的較量,二是美國金融業及整體經濟復蘇進程,三是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自主解釋空間”
埃德溫·杜魯門:鋻於達成決策過程的複雜性,決策過程中需要對多個監管機構的不同意見進行消化,以及需要統一諸如美聯儲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的規則,“沃爾克規則”出臺花費的時間似乎比預期要長得多。美聯儲決定延長過渡期至2015年7月,主要是因為“沃爾克規則”最終文本的出臺時間有所推遲,但這並不意味著結果會有何不同,該規則最終一定會執行。據了解,銀行為遵守相關規定已經開始做準備,而有關規定的部分具體要求最早可能于2014年初正式生效。
李向陽:“沃爾克規則”涉及美國銀行體制的發展方向,能否最終不打折扣地得到執行將取決於下述因素:一是華爾街的遊説能力與反華爾街利益集團遊説能力之間的較量。國際金融危機後,民眾對以華爾街為代表的金融壟斷集團質疑越來越多,而華爾街在很大程度上又代表了美國國家利益,危機階段政府對金融機構的救助就是例證。二是美國金融業及整體經濟復蘇進程。“沃爾克規則”的目標是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構建能夠服務於實體經濟發展的金融體系。一旦美國經濟步入新一輪的繁榮週期,對金融業的監管與改革訴求就會降低。三是具體實施過程中,“沃爾克規則”還存有相當大的“自主解釋空間”。美國銀行業混業經營體制的改革方向最終將取決於是否有利於美國在全球競爭中的需要,是否有利於其經濟發展。基於上述判斷,“沃爾克規則”會得以實施,但在實施過程中會給華爾街留下自主空間,甚至不排除在實施一段時間後加以修訂。
韋伯·巴哈爾:“沃爾克規則”實施過渡期延長,説明美國各大銀行及監管機構間存在的分歧仍然很多。但是“沃爾克規則”終將執行,該規則有利於銀行業的長遠規範發展,其中,一大批中小銀行可能會因此受到很大打擊,這是銀行業改革發展中的陣痛,也是必要的。
示範效應如何?
如果該規則能夠最終執行,將有助於加強美國金融體系穩定,對全球金融體系發展起到示範作用
李向陽:“沃爾克規則”一旦實施,對美國金融業的影響將非常深遠。由於被排除在高風險領域之外,銀行業務又回歸到傳統的借貸領域,加上《多德—弗蘭克法案》等其他監管措施,美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無疑會提高。另一方面,“沃爾克規則”可能會提高市場交易成本,原因是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實際上降低了銀行代表客戶買賣資産的能力;同時,禁止銀行涉足對衝基金和私募基金也降低了銀行的盈利能力。
“沃爾克規則”對全球金融體系最大的影響將是其示範效應。該規則通過後,以二十國集團為基礎成立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公開表示,力挺奧巴馬的銀行業改革;法國財長表示,這一規則與法國銀行業改革的立場完全一致;英國央行行長也強調,分業經營是銀行業改革的方向。一旦主要發達國家在銀行業改革方向上形成共識並付諸實施,那麼這可能會引導全球銀行體系的改革,就像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實施後混業經營模式風靡全球一樣。
湯之敏:“沃爾克規則”最終版本並沒有在美國金融市場引起強烈的負面反應。在最終版本通過當天的午後股市交易中,許多金融股上漲。究其原因,最終版本經多次修訂後,其對銀行投資的限制已被沖淡,且距離最後期限還有博弈的餘地。更重要的是,早在《多德—弗蘭克法案》簽署後,美國各大銀行就已經開始對自營交易進行重組調整,減少了對衝基金和私募股權的持股。由此可見,儘管有重重阻力和諸多缺陷,“沃爾克規則”已開始在降低美國銀行業風險方面顯現成效。
馬克·哈勒伯格:為加強銀行業監管,歐盟針對銀行自營交易推進“巴尼耶規則”的制定。但是,歐盟和美國在具體銀行業監管問題上的情況有所不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被廢止後,商業銀行開始大規模從事投資銀行活動,這是美國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
劉利剛:“沃爾克規則”一旦實施,美資大型銀行機構將避免過度投機,這將降低全球金融體系風險,對全球金融市場起到積極影響。在某種程度上,“沃爾克規則”不僅對西方國家産生正面影響,還將對新興市場國家監管體系發展起到啟示作用。
他國如何應對?
新興市場國家在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同時,要適應全球銀行業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這是一個全新的難題
湯之敏:“沃爾克規則”對於全球尤其是新興市場國家的影響主要有四點:第一,“沃爾克規則”對於銀行投資業務的限制可能被其他國家和地區效倣。中國銀行存在的以房地産和地方債為投資對象的變相自營交易也同樣會引起監管層的關注。第二,外資銀行在美經營也將面臨該規則的交易限制,全球範圍內不同的監管制度也會改變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競爭環境。第三,美國各大銀行為遵守“沃爾克規則”將對自營交易進行重組調整,為其他國家企業提供了收購兼併的商機。第四,規則執行本身不會大幅降低美國金融機構對於新興市場國家的資金流動。相反,美國銀行業可能會關注該規則留出的空白點,即外國主權國債。
韋伯·巴哈爾:美國銀行業監管的逐漸規範為新興市場國家銀行業發展樹立了標桿。很多新興市場國家在銀行監管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通過“沃爾克規則”的制定,新興市場國家可以對其銀行監管進行相應調整,避免今後發展中可能出現的一系列問題。
李向陽:與美國相比,新興市場國家銀行業是整體經濟的主要融資渠道,其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能力與國際競爭力相對較低。但是,在全球金融市場日趨一體化的背景下,伴隨“沃爾克規則”的實施,新興市場國家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銀行體制變革的衝擊。其一,進入美國市場拓展業務將受制于“沃爾克規則”嚴格的交易限制。其二,“沃爾克規則”實施後,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有可能以維護全球金融穩定與公平競爭的名義向全球推廣。其三,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業既需要加快推進金融創新步伐,提高國際競爭力,又要適應全球銀行業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這是一個全新的難題。(廖政軍、陳尚文、孫天仁、韓碩、王海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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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
1933年,美國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實施銀行、證券分業經營體制,將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分離,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風險。
1999年11月,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關條款,實施混業經營體制。
2008年9月,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進入破産保護程式,標誌著美國次貸危機正演變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
2009年6月,美國總統奧巴馬公佈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拉開了自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美國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改革序幕。
2010年7月,奧巴馬簽署《多德—弗蘭克法案》,以解決銀行混業經營體制存在的問題,加強金融業監管。該法案第619條被俗稱為“沃爾克規則”。
2011年底,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貨幣監理局五大金融監管機構公佈該條款執行細則以徵求意見。
2013年12月10日,美國五大金融監管機構投票通過“沃爾克規則”最終版本。美聯儲把“沃爾克規則”合規期從2014年7月延長到了2015年的7月。(陳尚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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