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表示,有關部門和企業反映,我省汽車租賃企業規模不大,自有車輛20部以上的企業所佔比例低,應考慮降低準入條件。三審稿據此放寬了汽車租賃的經營許可條件,把二審稿中“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自有二十輛以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車輛”中的“二十輛”修改成“十輛”。
有委員提出,汽車租賃一方面要降低行業準入門檻,另一方面應當鼓勵企業規模化發展,對規模大、管理好、信譽高的汽車租賃企業應給予更多支援。為此,三審稿增加條例:“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規模化、網路化發展,自有車輛300輛以上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報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免去了經營者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時的許可申請。(鄭昭)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