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購買的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鄭某將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該公司向鄭某返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的判決。
2014年6月12日,鄭某在家居用品公司開設的店舖,花費600元購買了數量不等的牛軋糖、炭燒奶茶等3種食品。其中,兩種食品包裝上使用繁體中文標注,且沒有境內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一種食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和説明。
鄭某訴稱,他購買後發現這批産品屬於進口産品卻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還600元貨款,並支付6000元10倍賠償款。
家居用品公司辯稱,涉案産品的包裝確實和《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不符,公司在進貨時只審查了進貨商海關的報關證明和衛生證書,導致問題的出現。但鄭某並非一般消費者,其多次分批在公司購買了以上食品,購買涉案食品不是為了食用,屬於知假買假,惡意消費,因此不同意鄭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家居用品公司向鄭某返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判決後,家居用品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標簽、説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此案中,家居用品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採購食品,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對於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鄭某有權要求某家居用品公司返還貨款,並承擔10倍貨款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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