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16日電 (記者成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食品生産經營者召回時限進行了規範。其中,一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方面,《辦法》明確,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産經營;産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産經營者停止生産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除了食品生産經營者,《辦法》也規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17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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