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訊(記者 何欣)因為在屈臣氏超市內買到1瓶超過保質期的左旋肉鹼蛋白飲料,宮先生將屈臣氏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貨退款,並支付十倍賠償350元。屈臣氏方面以宮先生是職業打假人為由拒絕賠償。日前,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並支付賠償金350元。
宮先生起訴稱,其花了35元在屈臣氏第五分店的超市購買了1瓶左旋肉鹼蛋白飲料,但購買後其發現,該商品已過保質日期。宮先生將屈臣氏第五分店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並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面對起訴,屈臣氏方面提出宮先生是以索賠和營利為目的、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的職業打假人,並拿出證據試圖證明宮先生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産品,並以産品已過期等事由提出“十倍賠償”的要求。屈臣氏方面據此提出,宮先生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而是為了獲取暴利,在購買了非過期食品後又用過期食品“調包”,因此不同意宮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宮先生此前的行為,不影響對其消費者身份的認定,此外,屈臣氏方面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宮先生存在所謂的“調包”行為,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並支付賠償金350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依然堅持認為職業打假行為不應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我國食品安全法也有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規定,屈臣氏公司違反了該項法定義務,因此一中院終審駁回了屈臣氏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
■法官釋疑
“打假獲利”受法律保護
主審此案的法官解釋,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範圍之內,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的權利保護在司法解釋層面上予以明確。僅以“職業打假人”這一職業群體的泛稱對是否屬於消費者身份進行區分,不利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同時,職業打假人的行為現在客觀上起到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的作用,故即使行為人通過“知假買假”獲利,“打假獲利”的這一合法利益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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