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同樣有著百年使用“稻香村”標誌歷史的企業,對於在糕點、麵包上註冊的“稻香村”商標的爭奪戰近日塵埃落定。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高院二審支援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張,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關於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註冊的商標不應予以獲得註冊的結論。
兩家稻香村爭商標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申請在餅乾、麵包、糕點等商品上註冊的手寫體“稻香村”文字商標。該商標被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依據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先註冊為由申請對其不予核準註冊。
蘇州稻香村公司主張,蘇州“稻香村”的歷史可追溯至乾隆年間,且一直沒中斷,其註冊本案的“稻香村”商標除了基於使用的歷史外,還基於其自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讓的且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註冊在餅乾、糕點、麵包上的兩個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由此,蘇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標經長期廣泛使用形成較高的知名度,其註冊有歷史上和商標使用上的正當性。
北京稻香村公司則認為,北京稻香村歷史最早始於清光緒年間,因各種原因中斷後,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又重新恢復,且一直使用至今,其“稻香村”商標也同樣經過長期廣泛使用而産生較高知名度。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註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商標,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
北京稻香村終審勝訴
二審判決指出,蘇州稻香村公司受讓的兩個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圖”商標,除獲得1995年河北省著名商標外,並未獲得其他榮譽;兩商標轉讓給蘇州稻香村公司後,也沒有商標上的聲譽積累,之後所獲得榮譽主要基於蘇州稻香村公司的生産技藝,而非商標的知名度。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標則經過長期使用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與蘇州稻香村公司受讓商標之間已經存在能夠區分的市場秩序。
基於以上事實,蘇州稻香村公司申請註冊本案“稻香村”商標,不能認定為對其在已受讓的稻香村商標聲譽的延續,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標的排他權範圍內,打破了能夠區分的穩定的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准予註冊。(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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