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消法亮點:網購平臺無法提供店家資訊要賠
3月15日起,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將正式實施,千呼萬盼始出來的這次大修改,其立法理念向消費者適度傾斜,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義務。
上周,開發區貫徹落實新消法培訓會召開,主辦方為開發區工商分局主辦,杭州市消保委秘書長助理姜莉莉受邀主講,區內150余家單位參會。
新消法的亮點是什麼,對消費者帶來了哪些好處?記者請專家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台冰箱,可使用兩個月後,冰箱內壁便出現了裂痕。張先生拿著發票找到商場,但商場認為冰箱係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免費修理。張先生將商場告上法庭,但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冰箱存在品質問題而敗訴。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資訊,無法舉證,如通過法院裁決,裁決的重要依據是依靠産品品質鑒定書,但産品品質鑒定得先交一筆不少的費用,費心勞神,因此很多維權到此怯步。舉證責任倒置,能有效掃除消費者維權的疑慮,實現了真正的公平。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確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品質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
【提醒】該規則僅適用於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不再適用。
亮點二: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新《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雙十一”購物,張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購買了一個手拎真皮包。收貨後,張小姐覺得這個皮包的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於是聯繫上網店店主,要求退貨,並願意承擔運費,但遭到拒絕。
【解讀】近幾年,網路購物逐漸成為人們的購物風尚。遠端購物的“非現場性”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資訊極不對稱,因為消費者無法直接接觸商品進行全面了解和挑選,僅靠商家提供的資訊進行選擇,難免有誤差,如果碰到不誠信的商家,隱瞞了商品的負面資訊,消費者易遭受損失。新《消法》針對網路等遠端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的張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提醒】反悔權僅適用於網路等遠端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反悔權的期限是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點三:明確個人資訊保護
新《消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案例】吳先生在某大酒店預訂了婚宴,並留下了電話。不久後,婚慶、旅遊等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吳先生不堪其擾。在婚禮操辦過程中,他唯一留號碼的就是在訂酒席環節,於是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訴他,打電話的婚慶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這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提供的增值服務,新人在這些公司可享受到優惠。吳先生非常氣憤,卻投訴無門。
【解讀】個人資訊被隨意洩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誰都知道是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投訴。新《消法》首次將個人資訊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提醒】雖然新《消法》將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進行確認,但目前僅停留在文字上,具體操作性不強。如果個人資訊被洩露,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相關經營者將被如何處罰,有待進一步規定。
[責任編輯: 林天泉]